关于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
关于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告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警示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将该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号:(蔡)文综罚字〔2026〕第004号
二、行政相对人:李某
三、案由: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四、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六、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
七、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4日。
特此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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