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餐具)信息中,涉及我区6家食品(餐具)生产经营单位共7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春和凯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清水藕片1批次(生产日期:2026-01-11)
(一)抽检基本情况:清水藕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清水藕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把关不严。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二、武汉厨之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藤椒油1批次(生产日期:2025-11-22)
(一)抽检基本情况:藤椒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WCZD0002S-2024《食用调味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1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藤椒油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商存储不当导致。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三、蔡甸区新社区富盟超市经营的红薯1批次(购进日期:2026-05-06)
(一)抽检基本情况:红薯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红薯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四、蔡甸区思菡轩生鲜超市经营的红薯1批次(购进日期:2026-05-14)
(一)抽检基本情况:红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五、蔡甸区姚磊酒店使用的餐具2批次(小圆盘、椭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小圆盘、椭圆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六、武汉市蔡甸区湘裕餐饮店使用的餐具1批次(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圆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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