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餐具)信息中,涉及我区10家食品(餐具)生产经营单位共16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恒耀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自制)1批次(生产日期:2025-01-25)
(一)抽检基本情况:腊肉(自制)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8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腊肉(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储存不当。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二、蔡甸区钟立会豆腐坊生产的豆腐1批次(生产日期:2025-05-19)
(一)抽检基本情况:豆腐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豆腐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把关不严。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三、蔡甸区新社区富盟超市经营的生姜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19)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四、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蔡甸金家店经营的螺丝椒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13)
(一)抽检基本情况: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五、武汉市蔡甸区淘果果水果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17)、小台芒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17)
(一)抽检基本情况:1.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和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六、武汉市蔡甸区何学俏邻居超市经营的生姜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21)、胡萝卜1批次(购进日期:2025-05-21)
(一)抽检基本情况:1.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和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七、武汉市蔡甸区悦尚方餐厅使用的餐具2批次(白圆盘、雨滴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八、蔡甸区鲜加鲜餐饮店使用的餐具2批次(圆盘、黑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九、武汉市蔡甸区岔巴子味道餐馆使用的餐具2批次(花边碗、橙色砂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十、武汉市蔡甸区沁香宴餐饮店使用的餐具2批次(扇形盘、长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清洗消毒餐具。对此,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十一、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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