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2-06 10:00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3-07719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布机构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蔡政办〔2023〕3号
分   类 工业、交通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蔡甸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印发2023130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系统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有效防范与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2〕96号)、《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蔡政〔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协调联动,坚持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尽快恢复运输秩序,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的韧性和能力。 

(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划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辖区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含城市〈关〉公交、客运出租)、轨道交通运营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归口协调的铁路、邮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5 分类分级

1.5.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主要类别

参照《突发事件分类与编码》(GB/T35561–2017)规定,我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主要类别如下:

(1)铁路交通事故及铁路交通设施事故; 

(2)邮政快递事故; 

(3)辖区汉江水上交通事故及水运交通设施事故; 

(4)地方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及水运交通设施事故; 

(5)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及轨道交通设施事故; 

(6)道路运输事故(含城市〈关〉公交、客运出租); 

(7)公路交通设施事故; 

(8)交通工程施工事故。 

1.5.2 分级 

结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详见附件1),我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全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蔡甸区地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甸区道路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处理预案、蔡甸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甸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蔡甸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甸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辖区内铁路、邮政等大交通单位和重点交通企业为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根据其行业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操作手册等。 

各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负责制订和维护单位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综交应急委),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下设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主任。区综交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区综交应急委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铁路、邮政等大交通单位和重点交通企业。

区综交应急委负责统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状态下自动转为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综交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主要职责:统筹组织、指挥调度全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响应体系,审议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启动、终止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工作组,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综交应急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承担区综交应急委日常事务;处理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跟踪了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核定防御与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向区综交应急委建议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向成员单位传递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协调各方应急联动;督促落实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组织专家队伍建设、预案制订和修编、应急演练和评估;按程序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及处理工作情况;承办区综交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指导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控研判,配合区综交应急委(指挥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区科技和经信局:协调供电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等工作;制止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依法并按照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判断污染因子及其污染程度,评估影响范围,以及对周围人群、环境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合理化建议,监控潜在生态环境风险。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涉及城市桥隧、城镇燃气等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综交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依法并按照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指导协调专业队伍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涉及给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并做好各类传染病防疫指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依法并按照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情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专业消防救援工作;组织突发事件中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综合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区总工会:负责配合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并按照职责参与事故调查。

铁路、邮政等大交通单位和重点交通企业,根据行业应急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预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除上述主要成员单位外,区综交应急委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其法定职责为基础,统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2。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状态下,区综交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组、运输保障组、医疗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现场监测组、生活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与舆情管控组和专家组等,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援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铁路、邮政等相关单位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市政设施抢修保通、应急通行保障,以及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等工作。

(2)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和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保障运送事故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水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医疗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相关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医疗救援方案,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开展伤员救治;指导事故现场及周边消毒防疫工作。 

(4)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由区公安分局或者铁路公安等部门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主要职责:负责警戒、控制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保护桥梁、隧道等重点部位;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和撤离;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现场监测组。分别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环境质量和天气状况进行监测,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并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意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资料。 

(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休息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街道(含中法生态城有关处室、蔡甸经济开发区、消泗乡,下同)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临时转移、安置疏散人员;对遇难人员家属开展安抚工作;接收分发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做好相关群众的稳定工作。 

(8)宣传报道与舆情管控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大交通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9)专家组。由区综交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者应急处置需要,调配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和事故调查提供咨询意见。 

区综交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警防御 

3.1 预警防御机制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铁路、邮政等大交通单位和城市(关)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企业,以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气象、水务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与整理,以及风险的分析评估工作,根据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防御响应措施。 

3.2 预警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水务和湖泊部门提供的有关汉江水系相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信息;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有关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4)发改、商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保供需求信息; 

(5)公路、水路、铁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监测、预警交通通道拥堵和安全事故等信息; 

(6)其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流程 

区综交应急委研判预警信息后,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规定,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采取电话、短信、明传电报等形式,及时向辖区相关交通运输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提示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估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相关大交通单位、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交通单位发布、调整、解除预警信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备。对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并经同意后再行发布。 

3.4 防御措施

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防御措施:

(1)加密监测,加强研判,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及时分析评估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

(3)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宣传避险和减灾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设置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设施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

(8)疏散或者转移易受突发事件威胁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9)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1.1 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程度、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报送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概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2 报送主体 

各大交通单位、全区交通运输企业依法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按照“谁主管、谁接报”的原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接收和上报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交通运输企业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3 报送要求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要逐级上报,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执行。紧急情况下,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可越级上报。

依据《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先期处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机构接到并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动辖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救治伤员; 

(2)划分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隔离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 

(4)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向受影响的地区或者部门及时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5)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 分级分类响应处置 

4.3.1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向市综交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实施分级响应。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对应启动条件见下表:

表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式

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响应程序

区Ⅰ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详见附件1)。

(2)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需要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综交应急指挥部报经区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同时报区应急委、市交通运输局。如届时有更高规格的应急指挥机构接手指挥,按照更高规格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

区Ⅱ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详见附件1)。

(2)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重大,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区综交应急指挥部报经指挥长或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启动,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如届时有更高规格的应急指挥机构接手指挥,按照更高规格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

区Ⅲ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详见附件1)。

(2)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区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指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区综交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同时报区应急委、市交通运输局。

区Ⅳ级响应

(1)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详见附件1),先期处置不足以降低损失和消除影响。

(2)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3)区人民政府指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区综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同时报区应急委、区综交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局。

4.3.2 分类处置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综交应急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专班。在应急状态下,应急工作专班经批准可直接转为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工作专班也可作为现场救援处置的骨干力量,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应急工作专班处置能力,应当及时报请区综交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范围,设立相关工作组并调动应急力量参加救援;或者提高响应等级,请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交通运输局增派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应急工作专班主要有:

(1)交通工程建设及公路应急工作专班。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公路、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本行业领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公路设施损毁、公路阻断的,应急工作专班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

(2)道路客运与城市(关)公共交通应急工作专班。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道路客运、城市(关)公交、出租车运营等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本行业领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专班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置按照《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3)道路货运应急工作专班。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道路货运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本行业领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专班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

(4)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专班。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辖区汉江或者地方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地方海事部门及时启动本级水上交通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处置。应急工作专班实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协调武汉地区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5)铁路、邮政应急工作专班。分别由铁路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发生邮政、铁路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邮政、铁路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需要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时,区综交应急指挥部视情协调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处置邮政、铁路突发事件。

4.4 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在区综交应急指挥部统筹调度下,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快速评估、分析险情,研判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持续做好信息报送及舆情引导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相互通报情况,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处置所需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要合理高效施救,优先救人,防止险情扩大或者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强化交通管制与监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利用相关警示标志、交通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平台发出通行警示信息;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重要部位的受损状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预防对策及措施。

(2)做好公路、水路抢修保畅工作。加快普通公路抢通保通,以及内河航道船闸抢通保畅。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设施设备抢修,尽快排除险情,恢复正常运行,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行业内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有序疏散与转运人员。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及灾民和伤病人员疏散。有秩序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交通线路运行方向、目的地,及时调整其他公共交通路网客运资源,积极调配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做好人员搜救工作。调度相关部门专业力量,会同事发地街道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实施。

4.5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由区综交应急委牵头,涉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应急、卫健、民政等部门配合,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综交应急委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公共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行秩序。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街道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统筹,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5.3 调查评估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综交应急委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订改进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街道组织实施。

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6.1 信息发布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分级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武汉市相关规定及蔡甸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预案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工作小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区委宣传部指导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里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及其他处置权限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6.2 舆论引导

区综交应急委、事发地街道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应急实际需要,建立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7.2 装备物资保障

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物资,合理布局储备点,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统筹纳入属地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同时,建立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制度,根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情况,实行清单化、档案化管理。

7.3 通信保障

区综交应急委办公室协调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互联互通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并做好与区应急指挥平台间的对接;购置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保证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7.4 资金保障

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5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交通通道及有关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协调相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 技术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保障、风险监测、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装备开发与应用工作。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和综合性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交通运输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演练评估。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安全风险、重要应急资源以及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有关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相关部门及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单位和行业相关预案进行修订、补充与完善,保持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应急能力培训

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结合行业和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8.4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区交通运输部门可委托相关咨询单位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综合路网规模、航道、港口、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以及应急队伍的数量、规模、分布、专业能力、心理健康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不断优化评估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8.5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9月8日印发的《蔡甸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政办〔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级别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3)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范围在本市一个区,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或汉江等重要航道断航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5)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6)客运列车脱轨1辆;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下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下的事故。 

(7)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8)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市内部分区运营网络阻断;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2小时处理能力。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范围在本市多区,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或汉江等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5)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 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8)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市运营网络阻断;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天处理能力。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港口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我省两个及以上市州,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汉江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7)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9)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省运营网络阻断,或者省内部分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本省内邮政通信中断。

特别

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者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客(渡)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全省大部分地区,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汉江等重要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7)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邮政企业、跨省经营的快递企业运营网络全网阻断,或者部分省(区、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1)上述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铁路、水路、公路、邮政、城市(关)公交和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以各行业的标准为依据。 

(3)大交通单位包括武汉地区铁路、长江海事、邮政等国家直属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附件2

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

区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1

区委宣传部

84942416

2

区委网信办

84940909

3

区科技和经信局

69843268

4

区公安分局

85398698

5

区民政局

69844295

6

区财政局

69845688/69606721

7

区生态环境分局

84947500

8

区城管执法局

69605618

9

区交通运输局

69812971

10

区水务和湖泊局

69811571

11

区卫生健康局

84942802

12

区应急管理局

84942423

13

区气象局

50751876

14

区消防救援大队

69841537

15

区总工会

84942268

16

区邮政公司

84901799

17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综合处

(应急管理处)

69600217

18

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

84981095

19

蔡甸街道办事处

84941468

20

侏儒山街道办事处

84965121

21

张湾街道办事处

69740237

22

永安街道办事处

69303200

23

大集街道办事处

69162403

24

索河街道办事处

84960200

25

玉贤街道办事处

69704538

26

消泗乡

84063908

27

桐湖办事处

6934086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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