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解 读
一、制定依据:
1、《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
2、《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
3、《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武政规〔2016〕8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三、监管机制: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统一纳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动态监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农经中心与区财政局负责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情况进行定期指导、检查、考核。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四、监管职责:
1、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经中心)办公。区农经中心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三资”,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审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
2、各街乡(开发区)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负具体管理责任。街乡(开发区)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纪工委、财政及民政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街乡(开发区)依托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村集体是“三资”管理的主体,自主开展经济活动,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负责人是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落实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五议五公开”议事制度。
五、监管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
2、收入管理制度。
3、集体审批制度。
4、资金直达制度。
5、备用金制度。
6、票据管理制度。
7、定期报账制度。
8、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9、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0、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1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2、财务公开制度。
六、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1、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2、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员是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3、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由街乡(园区)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4、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5、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6、规范通讯网络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7、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内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格控制租车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8、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9、村集体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街乡(园区)和单位向村集体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10、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各街乡(园区)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
11、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12、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七、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街乡(园区)纪检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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