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0-877032 | 发文日期 | 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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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蔡甸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蔡政规〔2020〕1号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 效 性 | 有效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蔡甸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必须确权给村集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村集体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成立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经中心)办公。区农经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三资”,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审计业务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工作。
各街乡(开发区)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负具体管理责任。
村集体是“三资”管理的主体,自主开展经济活动,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负责人是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统一纳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动态监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农经中心与区财政局负责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情况进行定期指导、检查、考核。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街乡(开发区)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纪工委、财政及民政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在区农经中心和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每年组织一次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培训。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抓好整改落实,并报送区农经中心。
6.负责审批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交易方式。
7.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配合区纪委监委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记账、统一票据、统一流程、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六统一”管理。村集体所有收支(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村两委干部报酬)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加强村集体全额出资或上级扶持成立的村办企业的建账管理和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应在代理记账的街乡(开发区)指定一名会计主管负责管理及审核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杜绝违规票据入账。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整改,并汇总上报。
3.代管资金。村集体所有收支纳入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和报账员对公账户的利息收入应按季度分配核算到村。
4.代理现金收付。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7.提供会计信息。按月向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定期向村集体提供财务公开数据,按季度向区农经中心和区财政局报送《科目余额汇总表》。
8.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及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
2.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组织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向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4.负责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村集体重大支出、资源交易、资产经营处置进行审议。
(二)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集体开支,对合理合规支出签字盖章确认,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村集体提出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区农经中心、财政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配合区纪委监委机关、街乡(开发区)纪(工)委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落实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五议五公开”议事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民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提议事项公开、审议程序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方案公开、办理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是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财务决算,12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方案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一)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村集体制定下一年度预算计划(重点是非生产性支出),由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支出总额和标准,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预算方案。
(二)审核发文。预算方案报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发文执行,作为街乡(开发区)对村集体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预算数额量化到月份或季度,村集体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预算方案实施。村集体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四)公开公示。村集体应及时将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或鉴证,并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所统一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具体标准由各街乡<开发区>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若人事变更,村集体应及时将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名单、签字字模、印鉴等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存档,同时报区农经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优抚救助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确定,原则上限定在10000元以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村,必须经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经报账员申报、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打入财政所统一为报账员开设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禁止白条入账。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
第十八条 定期报账制度。村集体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同时,使用“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每月分别与财政所和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村集体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资源和租赁农村集体厂房等集体资产,其承包、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包(租赁)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承包费(租金)每两年或三年递增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数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及村集体工程项目,可根据《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区农经中心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中介机构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和主管会计,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会计职称。村集体应配备1名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的更换应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后,报街乡(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区农经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村集体保管。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财政所或街乡(开发区)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是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村集体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第四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员是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由街乡(开发区)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办公费应根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 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第二十九条 规范通讯网络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可实行定额补助,按所在地街乡(开发区)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第三十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内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按所在地街乡(开发区)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格控制租车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先按规定报批,凭通知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报刊订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街乡(开发区)和单位向村集体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各街乡(开发区)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违规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