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4-16251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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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蔡甸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蔡政规〔2024〕3号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蔡甸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部署,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可能、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街道(含中法生态城管委会、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泗乡,下同)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健全预算评审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加强评审质量管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项目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且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后,可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评审。单个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清单,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组织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自项目单位收到评审结论起,5个工作日未签署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如有重大争议问题,区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有关单位参加的集中会审。评审机构根据会审情况形成评审结论。如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各方代表在评审结论上签名(章)确认。如项目单位无法对评审结论达成一致意见时,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项目单位仍无法对复审结论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机构可以对审查的项目预算予以单方认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异议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条 评审机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结论),区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结论)出具评审意见上传至平台。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原则上自受理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特殊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日历天。
第四章 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区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审批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项审核、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项目总投资。根据项目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情况,按照计价规定、定额标准以及价格信息,准确核定项目总投资。有相关预算标准的,不得超过标准。
(三)年度预算。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筹措情况,合理测算分年度的资金需求。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总投资评审。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等。
(一)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量计量、预算定额选用、材料和设备价格及有关费用的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存在批准概算以外的建设内容。
2. 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
3. 工程量计量、定额选用及各项费用计取是否正确。
4. 材料、设备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预算指标是否明显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的项目。
(二)其他费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土地使用及相关费用。对照项目批复文件,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明确,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以内,各项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2. 其他各类费用。对确需发生的费用,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市场平均水平合理确定。
(三)预备费。严格按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确定,如无规定,预备费率可结合项目实际在3%以内合理确定。
(四)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包括借款、集资、债券和外汇贷款以及其他融资费用。评审时根据项目批复的融资额度、币种、利率、期限等,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参照现行利率和建设工期核定。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他工程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当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项目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结合项目特点,预算评审可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质量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完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工作考核、质量责任追究等机制。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考核结果与评审付费、任务委托挂钩,奖优罚劣,考核结果较好的增加评审费用、优先安排重大项目;考核结果较差的扣减评审费用;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预算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因项目需要,确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签字确认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未经委托预算评审任务的区财政部门批准,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制定严格的项目档案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预算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预算评审是项目招投标的前置环节,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的评审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在预算评审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组织制定预算支出标准。
(二)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意见。
(三)建立预算评审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结论作为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依据。
(四)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评审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专用支出标准。
(二)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预算评审有关工作。
(三)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预算评审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过程中的核实、取证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三)及时确认评审结论,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
(四)按照预算评审意见,做好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赠款,或者其他特殊项目,有不同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涉密等原因未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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