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20 09:25 蔡甸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4-13351 发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机构 蔡甸区人民政府 文    号 蔡政规〔2024〕1号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4515



蔡甸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武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22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局)及其监管的区级国有企业(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性和独立性,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级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30%比例上缴的利润;

若中央、省、市调整利润上缴比例,本区需相应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缴利润时,可以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当获得的全部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按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区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年度编制,并按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区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有关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区级国有企业按照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区国资局(预算单位);
    (四)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对其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度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在20日内向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预算批复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局(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每年531日前,由区级国有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自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区级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自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区级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自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应当附送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自收益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缴款通知,组织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非经法定程序的不得调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出。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当督促区级国有企业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有关事项实施。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按照5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应当按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企业提交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区国资局(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国资局(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后15日内向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区级国有企业负责按照一项一表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对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局(预算单位)适时对区级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局(预算单位)应当将所监管区级国有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三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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