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0-23 09:3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 2025-10-23
发布机构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分   类 有 效 性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中百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百超市恒大绿洲店经营的生姜1批次(购进日期2025-07-04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武汉市蔡甸区杜亚兵俏邻居超市经营的胡萝卜1批次(购进日期2025-07-03)、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食用碱面)1批次(生产日期:2024-11-04)

(一)抽检基本情况:1.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食用碱面)经抽样检验,总碱量(以Na₂CO₃计)(以湿基计)项目不符合GB 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1.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过多;2.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食用碱面)总碱量(以Na₂CO₃计)(以湿基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生产工艺把关不严。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三、蔡甸区优尔乐食品超市经营的素羊排(香辣味)(调味面制品)1批次(购进日期2025-03-06

(一)抽检基本情况:素羊排(香辣味)(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ZCXX 0001S-2024《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素羊排(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商生产工艺把关不严。当事人承诺严把进货关,加大采购检验力度,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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