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6-10-27 08:00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0-807922 发文日期 2016-06-03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分   类 综合政务 有 效 性 有效

 

蔡政〔2016〕26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蔡甸线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字〔2004〕3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房屋拆迁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所在街村情况

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涉及我区中法生态示范城管委会新天村、铁铺村、宋湾村、新农村,蔡甸街办事处,张湾街办事处太山村、上独山村、庙前村、禾稼村、李湾村、柏林庄村,凤凰山办事处等集体土地与地上房屋。项目用地红线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拆迁范围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房屋调查登记面积并结合本方案确定。通过此方式认定建筑面积的房屋在本方案中称为主体房屋。

(二)房屋占地面积认定: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经合法批准的,按土地调查登记中的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并结合本方案确定。

(三)房屋用途认定: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区国土规划局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施迁移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补助组成。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占用土地的补偿

1.宅基地

宅基地区位补偿费=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宅基地区位单价

宅基地区位单价参考相应区域城镇土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其中:

该项目中法示范城片区城镇土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单价取均值为936元/平方米;

该项目蔡甸街片区城镇土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单价取均值为875元/平方米;

该项目张湾街片区城镇土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单价取均值为482元/平方米;

该项目凤凰山办事处片区城镇土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单价取均值为682元/平方米。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其占地面积补偿标准按《市拆迁处理意见》办理;1998年12月31日及以后建成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按120平方米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助。

2.非住宅房屋

土地补偿=土地面积×对应用途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价

按地段、同用途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基准地价单价对照明细见《武汉市蔡甸区地铁沿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机关团体按商务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80%计。

(二)房屋重置价

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结构、成新、层高通过房屋评估确定。主体房屋的檐高需达到2.20米(含本数)以上。

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评估重置价单价

经预评,蔡甸轨道交通沿线房屋重置价如下表,表中对应的价格为十成新、层高为3米的房屋重置价。

蔡甸轨道交通沿线房屋重置价

结构类型

完全重置价格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一等

1222

二等

1127

三等

942

砖混结构

一等

806

二等

738

三等

647

砖木结构

一等

772

二等

590

三等

477

简易结构


386

(注: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15元/平方米计算。

(四)临时安置费

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每月计算,货币补偿期限按12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期限按30个月计算。

(五)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

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为:水表独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电表独表500元/块,分表150元/块,分时电表650元/块;有线电视100元/户;电话108元/部;柜机、分体空调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38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

(六)其他补偿、补助

1.购房补助(生产经营性用房无此项补助)

产权调换购房补助=住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

货币补偿购房补助=住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

此补助仅限于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其购买还建安置房补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其货币购房补助。

2.困难补助

为保障被拆迁村民居住条件,对于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窄小的,按30平方米/人还建补助到位,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即宅基地区位补偿费、房屋重置价和购房补助等三项合计费用不足以购买相应还建面积的,对面积差额部分按还建房评估价的半价予以补助。

3.按时签约奖励

在1个月内签定拆迁协议书并搬迁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2-3个月内签定拆迁协议书并搬迁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超过3个月签定拆迁协议书并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4.室内装修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以被拆迁的主体房屋实际装修为事实,结合装饰装修行业相关标准,在每平方米350元以内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超过每平方米350元的,由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拆迁人的附属用房、厕所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6.商业门面补偿

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按批准的被拆迁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按商业门面评估价给予补偿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购房补助。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拆迁,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住宅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费和房屋重置价)的20%另给予货币补偿。

7.停产停业损失费(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无此项补偿)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主体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拆迁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拆迁房屋价值5%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拆迁前3年的效益情况进行评估,并按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8.设备搬迁、安装费(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无此项补偿)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委托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格扣除折旧予以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拆迁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偿费为前述五项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补助组成。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出资单位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费将其全额拨付给街道(园区)办事处。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街道(园区)办事处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费,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拆迁安置补偿费与还建安置房评估价款差价。每户还建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本方案认定的被拆迁主体房屋面积。拆迁出资单位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费,将资金分批拨付给街道(园区)办事处,由办事处全权负责落实还建安置工作。

五、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区国土规划局、相关街道(园区)办事处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区国土规划局、相关街道(园区)办事处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区国土规划局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布。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责任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国土规划部门责令拆迁房屋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征地部门和协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别说明

本方案有关规定不作为土地、规划、建设和房产等行政许可的依据。本方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九、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中法示范城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蔡甸街办事处、张湾街办事处、凤凰山办事处。

四家单位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协助做好该项目房屋拆迁工作。

十、方案实施的时间

本方案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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