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2-28 17:15 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1-24181 发布日期 2021-02-28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 文  号 蔡政〔2021〕4号
分   类 应急管理 有 效 性 有效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1228

武汉市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街道(含中法生态示范城有关处室、蔡甸经济开发区、乡,下同)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事发后的级别及影响,及时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统筹指导各街道积极做好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任务,压实“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形成工作合力。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全区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区街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 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街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制订并发布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社区(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组织和法人制订,主要针对本基层组织和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政府审定。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应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舆情应对指挥部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应急指挥模式。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委有关领导、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主任、副主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政策和重大问题;审核区总体应急预案;指挥超出专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处置区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武汉市人民政府支援,并协调衔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第一副职领导担任。区应急委办公室分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组。

区应急委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专委会和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区应急委办公室各工作组分别承担区应急委办公室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工作。

(二)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分设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工矿商贸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事故、通信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区专项指挥机构。区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区有关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担任。

区专项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机制,审核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区应急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委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区人民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牵头部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牵头负责有关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区应急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区发展和改革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件。

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行业突发事件。

区科技和经信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防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城镇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

区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交通设施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区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区商务局:商业和成品油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内的突发事件等。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矿商贸生产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区园林和林业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区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区公安分局: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2.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大队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四)街道应急管理机构

各街道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本辖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订本辖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区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应急委员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指导辖区内社区(村)等群众自治组织制订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

(五)基层组织与单位应急管理机构

社区(村)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应急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六)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委或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或牵头部门负责人(由牵头部门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或牵头部门负责人,副总指挥为牵头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或委托专项应急委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为区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总指挥为区应急委副主任、专项应急委主任(委托区专项应急委组织应对的,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主任,副总指挥为区专项应急委副主任、牵头部门负责人);如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

(七)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区级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二)监测预警

1.监测。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专项应急委及行业牵头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2.预警。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及行业牵头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委办或牵头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区应急委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委办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批准,报市应急委办。

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地区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事件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区应急委办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报请区应急委研判;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街道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外事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发生在垂直管理行业领域的,由市垂直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I级响应由区应急委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批准启动,或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应急响应;Ⅱ级响应由区应急委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批准启动,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响应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委启动,或者由区应急委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指挥协调

    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⑧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信管制;

⑦其他必要措施。

6.社会动员

各街道应当指导组织事发地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居(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7.扩大响应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委员会、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协调其它专项应急委员会、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当突发事件超出蔡甸区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提请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武汉市相关规定及蔡甸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工作小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确定新闻发言人或媒体接待人,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

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里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四)后期工作

1.善后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各街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 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委报告。

四、支持保障

(一)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公安、消防、科技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和湖泊、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解放军、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文明办、民政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三)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天然气资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生产要素协调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储备与调运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蔡甸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地铁、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六)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七)避难(险)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八)公共服务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区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各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政务网络、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区司法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组织在区内高校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指示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五、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预案编制

1.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

2.区各专项应急委及牵头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进行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区各专项应急委及牵头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预案审查与批准

1.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应书面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书面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经基层组织或单位审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三)预案评估和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蔡甸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附件

蔡甸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一、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类别

事件类别或保障事项

牵头编制部门(单位)

1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区水务和湖泊局

2

地震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3

自然灾害(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

4

雨雪冰冻

区城管执法局

5

地质灾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森林火灾

区园林和林业局

7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区气象局

8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9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区发展和改革局

10

社会火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

1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

12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

13

建筑垮塌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5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6

供水突发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

17

供电突发事件

区科技和经信局

18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19

辐射事故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

重污染天气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21

房屋安全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3

新冠肺炎疫情

区卫生健康局

24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突发动植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26

社会安全事件

舆情事件

区委宣传部

27

恐怖袭击事件

区公安分局

28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财政局

29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

区商务局

30

粮食供应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序号

类别

事件类别或保障事项

牵头编制部门(单位)

1

自然灾害

城市排渍

区水务和湖泊局

2

农业农村事件(事故)

区农业农村局

3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园林和林业局

4

事故灾难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5

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

6

客运出租车运营安全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

7

地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

8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

区交通大队

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事故

区国资局、中法投公司

10

建设工程施工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

12

绿化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区园林和林业局

1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4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区农业农村局

15

生态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16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烟花爆竹燃放事故

区公安分局

18

事故灾难

踩踏事件

区公安分局

19

校园安全事件

区教育局

20

旅游突发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

21

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

22

通信基础设施事故

区科技和经信局

23

大面积停电事件

区科技和经信局、区供电公司

24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5

预防接种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6

社会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

区委网信办

27

涉外突发事件

区委外办

28

涉台突发事件

区委台办

29

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区民宗局

30

群体性事件

区公安分局

31

金融安全事件

区金融办

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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