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1-16 17:2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1-17352 发布日期 2021-01-16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蔡政办〔2021〕3号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 效 性 有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蔡甸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蔡甸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乡(开发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4. 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处置地质灾害的能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组织体系

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是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当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作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任(指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各街道乡(开发区)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办公室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1.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开展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督促、指导街道乡(开发区)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工作要求。

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指挥部)组织协调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适时启动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支持单位、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筹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管控。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疏散、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地质灾害救灾修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油气能源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联合区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开展灾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上级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转移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恢复灾区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民政领域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协调组织灾区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参与灾区重建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灾区的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燃气供应系统的抢险维修和燃气供应的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水利工程和供水、排水设施;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等。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指导核查农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等医疗场地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工作;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景区做好游客安全疏散及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食品、药品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

区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应急救灾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 专业技术支撑队伍职责

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等。

三、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和威胁人员、财产的大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地质灾害灾(险)情(Ⅳ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300万元以下的;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较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Ⅲ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短时中断,或者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Ⅱ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Ⅰ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预防和预警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一)预防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日常巡查排查,执行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二)监测预警

1. 预警信息发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预警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

蓝色预警(注意级):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警示级):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警戒级):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警报级):地质灾害风险很高,处于临灾状态。

蓝色预警一般不发布;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发布,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2. 专业监测预警

委托专业队伍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段)安装专业监测仪器设备,及时分析监测数据,在接收到监测仪器发出的预警提示后,根据预警模型,及时制作预警信息并报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由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灾(险)情预警。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

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区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五、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一)灾情报告

1. 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街道乡(开发区)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核实,根据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上报及报送形式;须上报时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二)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街道乡(开发区)、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三)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专家组会商评估,认定灾情或险情达到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险)情调整响应级别。I级、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按权限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批准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由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街道乡(开发区)共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专家组或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原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五)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六、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一)信息发布

发生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三)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预防、应急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四)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的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和补充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用于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交通运输、联络通信等工作,保证抢险救灾顺利开展。

(五)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与联系,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六)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七、责任与奖惩

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蔡甸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蔡政办〔201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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