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0-791031 | 发布日期 | 201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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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蔡政办〔2013〕23号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有 效 性 | 废止 |
各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我区对2007年印发的《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蔡政办〔2007〕28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咨询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现场处置
4.4 应急监测
4.5 信息通报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装备物质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宣传培训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9.2 《蔡甸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9.3 《蔡甸区环境应急专家组》
9.4 《蔡甸区可能产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名录》
9.5 《应急物资贮备》
9.6 常见污染事故的处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蔡甸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跨区超出事发地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对工作;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污染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件等。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遵照相关专项预案另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局(含消防)、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林业和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经信局、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武装部、武警蔡甸区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区政府及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2.2 办事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2)组织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区、街(镇)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成员单位
区公安局(含消防)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应急消防等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人员和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重大、较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汉江、内河水系溢油事件的应急救援以及汉江、内河水系交通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协调饮用水源地安全、城市供水及城市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协调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等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建筑工地环境突发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建筑物建筑技术资料及服务。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林业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事发地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过境运输等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资料,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区经信局负责应急相关物资的保障、组织、协调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蔡甸区中队负责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2.4 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汉江溢油事件、内河水系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卫生部门负责三级和四级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
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化学品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我区环境应急能力。
3.3 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程序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属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报告国务院并请求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或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国家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重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 现场处置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2)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3)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
(5)应急保障组:由环保、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信访、综治等部门,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综合组:由环保部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起草报告,收集应急资料,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4.4应急监测
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重点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通报
区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街(镇)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市、区(县)的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负责通报。
4.6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评价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区环保部门负责拟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形成由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2 装备物质保障
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部门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区经信部门、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3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当加强医疗救护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环境事件后,由区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车辆保障。
6.6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7 基本生活保障
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8 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Ⅱ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Ⅲ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Ⅳ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蔡政办〔2007〕28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蔡甸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序号 |
职务 |
单位 |
姓名 |
办公电话 |
住宅及手机号码 |
1 |
指挥长 |
区人民政府副区级干部 |
黄厚光 |
84942291 |
13807120218 |
2 |
副指挥长 |
区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
曾建新 |
84942291 |
13871228722 |
3 |
副指挥长 |
区环保局局长 |
袁修英 |
84843749 |
13871205286 |
4 |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
区环保局副局长 |
徐承彦 |
84949447 |
13871310998 |
5 |
成 员 |
区公安分局 |
侯文舟 |
84999803 |
13907120023 |
6 |
成 员 |
武警蔡甸消防中队 |
石 迪 |
69811959 |
18802707958 |
7 |
成 员 |
区民政局 |
戴玉桥 |
69842525 |
13871251298 |
8 |
成 员 |
区财政局 |
王天元 |
69845666 |
13871139955 |
9 |
成 员 |
区建设局 |
陈四红 |
69606622 |
13871125986 |
10 |
成 员 |
区交通局 |
胡春安 |
69811528 |
13971689354 |
11 |
成 员 |
区水务局 |
刘少堂 |
69810218 |
13871010219 |
12 |
成 员 |
区农业局 |
陈照友 |
69813039 |
13607158530 |
13 |
成 员 |
区卫生局 |
刘义南 |
84995215 |
18971092192 |
14 |
成 员 |
区林业和旅游局 |
俞善国 |
69819068 |
13971378568 |
15 |
成 员 |
区城管局 |
欧阳红星 |
84942848 |
13871310458 |
16 |
成 员 |
区安监局 |
张 波 |
84942423 |
13006360188 |
17 |
成 员 |
区气象局 |
吴立波 |
69841178 |
13807162495 |
18 |
成 员 |
区经信局 |
张 明 |
84946380 |
15827288388 |
19 |
成 员 |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
高 池 |
84942416 |
18971099198 |
20 |
成 员 |
区武装部 |
宋 健 |
84997408 |
13317101590 |
21 |
成 员 |
武警蔡甸区中队 |
徐 亮 |
50725790 |
15327229866 |
9.2 蔡甸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编号 |
应急队伍名称 |
分布 |
人数 |
负责人 |
联络方式 |
1 |
环境应急环保分队 |
蔡甸区 |
10 |
徐承彦 |
13797025088 |
2 |
环境应急消防分队 |
蔡甸区 |
10 |
石 迪 |
18802707958 |
3 |
环境应急医疗分队 |
蔡甸区 |
5 |
刘义南 |
18971092192 |
4 |
环境应急预备役分队 |
蔡甸区 |
20 |
宋 健 |
15308622956 |
5 |
环境应急公安交通分队 |
蔡甸区 |
10 |
李中文 |
18971044777 |
6 |
环境应急武警分队 |
蔡甸区 |
10 |
徐 亮 |
15327229866 |
9.3 蔡甸区环境应急专家组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专业类别 |
住宅手及机号码 |
1 |
肖武彦 |
(丝宝)生产部工程师 |
化工污染 |
18007149931 |
2 |
余世贵 |
(银泰)企业环保部主管 |
重金属、化学品污染 |
13886009152 |
3 |
陈洁荣 |
(亿阳)核技术工程师 |
核辐射事故 |
13995676767 |
9.4 蔡甸区可能产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名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位置 |
风险来源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512号 |
盐酸 |
肖武彦 |
18007149931 |
2 |
武汉市蔡区长兴气体有限公司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农村 |
乙炔气 |
李响林 |
13907137101 |
3 |
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蔡甸油库 |
武汉市蔡甸区茂林街22号 |
0#柴油 |
冯建斌 |
13986299268 84942998 |
4 |
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号银泰工业园 |
硫酸 |
余 芳 |
18607101700 |
9.5 应急物资贮备
编号 |
应急物资 |
储备数量 |
储备地点 |
1 |
石灰 |
2000KG |
侏儒街办事处 |
2 |
烧碱 |
2000KG |
武汉银泰科技有限公司 |
3 |
稀盐酸 |
1000KG |
武汉星光热镀锌有限公司 |
4 |
活性炭 |
1000KG |
湖北首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5 |
耐酸碱泵 |
2台 |
武汉日月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9.6 常见污染事故的处理
⑴空气污染事故的处理
①了解事故的起因,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②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阻止其继续污染。
③组织有关人员将中毒者尽快移出污染区进行抢救。
④根据污染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污染区域或将遭受污染区域(下风向)内人员疏散,并设置警戒区。
⑤加强污染区域大气监测工作,掌握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以便尽早恢复污染区域的正常活动。在污染未消除之前,污染区内生产的蔬菜和水果一律禁止食用,或予以销毁。
⑵水体污染事故的处理
水体被污染的情况主要有:水体沿岸上游污染源的事故排放;陆地事故(如交通运输过程中的翻车事故)发生后经土壤流入水体;也有槽罐直接翻入路边水体的情况。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了解事故的起因,查清污染源,设置断面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②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阻止其继续污染水体。
③对受污染水体作以下处理:(1)在小溪、小河、水渠或其它流速缓慢的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时,可设法在污染区域下方设置拦水坝,将受污染水体与其它水体隔离,并采取措施消除受污染水体的污染。(2)在大江大河或水量大的河流或受到污染后,要进行全程监控,并迅速通知下游单位,特别是下游沿岸的自来水厂、养殖户等。
⑶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
①首先要采取果断措施来降低向外的量,包括关闭产生溢油事故的各种阀门,停止向破裂的管线输油,及时修补渗漏处。如果溢油发生在水域、河面或湖面上,要使用拦油栅防止溢油的扩散,将油集中到一个较小的范围里;如果溢油发生在陆地上,可挖沟壑或利用自然沟渠、人工垫土等方式,主动引入易堵截、易回收的安全地点汇集,然后集中运走。
②水面溢油经过围截之后,可以采用物理或化学清除法处理。(1)物理清除法包括采用撇油器法、吸附剂法、凝固法等,一般限于在相对平静的水域,如在僻风处或者在水流平缓的河流中使用。(2)化学清除法包括消油剂法、燃烧法。使用消油剂直接对溢油进行喷洒,使油迅速分散于水中,降低油浓度;在溢油油层有足够厚度情况下,可采用然烧法就地燃烧。
③地面溢油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的溢油进行收集、覆盖、稀释等处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⑷土壤污染的处理
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况有各种高浓度废水(包括液体污染物)直接污染土壤,固体污染物由于事故倾洒在土壤中。
①液体污染物污染土壤时,应迅速设法制止其流动,包括筑堤、挖坑等措施,以防止污染面扩大或进一步污染水体。对于液态污染物,土壤对其有很好的吸收作用。应首先用土壤将污染区作覆盖处理,或者筑坝将其拦住,以防污染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应采取措施不能让其污染附近的水体。
②固体污染物在事故中一般不会大面积污染环境。如果洒落在地面或土壤中,应尽可能将其收集到合适的容器中保存,视情况决定是否要将受污染的土壤剥离后再做处理。最为广泛应用的方法是使用机械清除被污染土壤并在安全区进行处置。
③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理:(1)进行永久性密封处理。在大面积污染情况下,使用密封材料将受污染区域进行密封,这实际上使化学品泄漏地区变成了一个永久处理场,可以使用不同的密封材料,如粘土、沥青和有机密封剂。(2)暂时保存法。将受污染的土壤清除剥离后,装在可密封的容器中保存,待有条件时再做处理。(3)焚烧法。将受到污染的土壤挖掘起来进行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法要求焚烧炉带有气体回收装置。(4)自然降解法。如环境不允许大量挖掘和清除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消除污染。溶于水的污染物,故可采用开沟淋洗土壤的方法,收集洗涤水或让其随水蒸气一同挥发;也可采用不断地翻耕土壤,让污染物随土壤中的水分一同逸散;地下水位高的地方采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
⑸爆炸事故污染的处理
①了解爆炸的起因和爆炸物种类,判断爆炸的原因和继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爆炸是否由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引起的,或是否因爆炸产生了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是否因爆炸发生了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等。
②初步确定产生的污染物后,对周边空气和水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处置措施。
③根据污染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污染区域或将遭受污染区域(下风向)内人员疏散,并设置警戒区。
④按照对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处理爆炸产生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