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调整更新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5-2225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
发布机构 |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综合政务 | 有 效 性 | 有效 |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工作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蔡甸区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蔡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请抓紧贯彻落实。
附件:1.蔡甸区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 蔡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蔡甸区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行政主管部门 |
1 |
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武汉市公安局 蔡甸分局 |
2 |
财务审计报告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工资支付凭证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个人二次贷或者三次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办理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区财政局 |
附件2
蔡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行政主管部门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武汉市公安局 蔡甸分局 |
3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武汉市公安局 蔡甸分局 |
4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局 |
5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无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和残疾等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区教育局 |
6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
区民政局 |
7 |
工伤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 |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依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亲属关系证明 |
支付退(离)休人员抚恤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5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机事保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6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7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8 |
死亡证明 |
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9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项目法人申请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0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办理水土流失纠纷裁决、办理水事纠纷裁决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1 |
身份证(经办人)、营业执照、近三年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含审查意见) |
办理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审批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2 |
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办理水工程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23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24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2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26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区税务局 |
27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区税务局 |
28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区税务局 |
29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30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31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区税务局 |
32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33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34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35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36 |
场所平面板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37 |
户口簿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需要 |
区医疗保障局 |
38 |
居住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要 |
区医疗保障局 |
39 |
单位派驻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需要 |
区医疗保障局 |
40 |
死亡证明 |
终止投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需要 |
区医疗保障局 |
41 |
野生动物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审批 |
区园林和林业局 |
42 |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处置处置核准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43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4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5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婚姻关系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未进行继承权公证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6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7 |
身份证明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的军官证(或者士官证)为同一人,现护照与原登记的护照为同一人,现护照、台胞证与原登记的身份证为同一人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8 |
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明确划拨供应范围)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49 |
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 |
地图审核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50 |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51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52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区行政审批局 |
53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区行政审批局 |
54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区行政审批局 |
55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区行政审批局 |
56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证明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到账 |
区行政审批局 |
57 |
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58 |
营业执照 |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59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60 |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和草品种选育人授权书或相关合同、购销凭证等来源资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6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 本事项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情形:(一) 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的,一般是指申请人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然人经营者、经办人、代办人)因作出虚假承诺,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二) 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的,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向登记机关出具书面材料,要求登记机关暂不 (停 )受理 (办理)申请,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据,并书面申请要求登记机关暂不(停)受理(办理) 申请;(三)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的,是指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企业住所登记的;(四)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等特殊情形,以及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变化而明确规定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五)自建房。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2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本事项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情形:(一) 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的,一般是指申请人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然人经营者、经办人、代办人)因作出虚假承诺,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二) 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的,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向登记机关出具书面材料,要求登记机关暂不 (停 )受理 (办理)申请,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据,并书面申请要求登记机关暂不(停)受理(办理) 申请;(三)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的,是指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企业住所登记的;(四)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等特殊情形,以及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变化而明确规定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五)自建房。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3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证明办件人法定条件(奶罐、车辆、驾驶员)合法合规,提交资料具有真实性,符合办件要求 |
区农业农村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