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街道(乡镇)需保留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268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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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蔡甸区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所涉条文) | 保留理由 | 实施情况 | ||||
年受理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
1 | 产权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 6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街道) | 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到相关开具单位 | |
2 | 农药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 6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农委 | 参加培训后取得 | |
3 | 产权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 4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街道) | 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到相关开具单位 | |
4 | 兽医执业资格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 《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 | 4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 考试合格后取得 | |
6 | 产权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街道) | 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到相关开具单位 | |
7 | 产权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街道) | 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到相关开具单位 | |
8 | 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疾控中心 | 疾控中心体检通过后获得 | |
9 | 兽医执业资格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 考试合格后取得 | |
10 | 兽医执业资格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 考试合格后取得 | |
11 | 引种发票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产品来源单位 | 交易合同 | |
12 | 产权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1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街道) | 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到相关开具单位 | |
13 | 兽医执业资格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1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 考试合格后取得 | |
14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 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 |
15 | 规划许可证 |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69818268 | |
16 | 施工方案 | 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自行编制 | |
17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 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 |
18 |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11条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 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 |
19 | 水费发票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17条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1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自来水公司 | 咨询电话027-69830318 | |
20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湖泊岸线整治审批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 | 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 |
21 | 立项文件和规划许可证 | 湖泊岸线整治审批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69818268 | |
22 | 国土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文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69818268 | |
23 | 防洪评价报告书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69818268 | |
24 | 发改委立项文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发改委 | 咨询电话02784942492/69813675 | |
25 | 水质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由CMA认证的第三方编制机构在现场取样后进行编制 | |
26 | 排水设施拆除、迁改、迁移方案,以及导流、恢复方案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施工单位 | 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 |
27 | 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咨询电话:027-84942699 | |
28 | 该批植物的检疫证明或其它免疫证明 |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7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 |
29 | 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或其他免疫(消毒)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咨询电话:027-84942699 | |
30 | 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交通运输局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大街210号咨询 | |
31 | 水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质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2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委 | 咨询电话027-69841771 | |
32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4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农委 | 咨询电话027-69841771 | |
33 | 整车出厂合格证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6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委 | 咨询电话027-69841771 | |
34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4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841771 | |
35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培训通过后取得 | |
36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 | 咨询产地林业局 | |
37 | 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原始检疫证明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2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2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841771 | |
38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报单位 | 培训通过后取得 | |
39 | 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疾控中心 | 疾控中心体检通过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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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入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蔡甸区环保局 | 咨询电话027-84943749 | |
41 | 排水设施拆除、迁改、迁移方案,以及导流、恢复方案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42 | 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3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报单位 | 自行拥有 | |
43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检疫意见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第15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第15条 | 20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林业部门 | 咨询电话 027-69819119 | |
44 | 调往地的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10条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10条 | 20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林业部门 | 咨询电话 027-69819119 | |
45 | 林木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 | 4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 | 在区林业和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打印权属明细,然后在权属所在村委会开具证明 | |
46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6条 |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6条 | 7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村委会或林业站 | 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 |
47 | 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产权所有人 | 产权所有人持有 | |
48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产权所有人 | 由第三方林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 |
49 | 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产权所有人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在区不动产中心办理的林权证 | |
50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种源公司 | 原购买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 |
51 | 商业性运输需提交交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运输需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核发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4条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运输公司 | 运输公司提供驯养方和购买方签订的交易合同 | |
52 | 举办活动的请示、活动方案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9条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林业部门请示,自行编制活动方案 | |
53 | 该区域范围内调整平衡等量绿化规划或绿化用地的方案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34条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3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园林主管部门 | 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 | |
54 | 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古树名木生长严重威胁人身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证明材料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4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专业鉴定机构 | 申请人请专业鉴定机构出具 | |
55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原购买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 |
56 |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条 |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单位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
57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 | 8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公证处 | 蔡甸区蔡姚路58号咨询电话:02760695039 | |
58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8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银行卡、身份证明 | |
5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8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人社部门及教育部门 | 考试通过后取得 | |
60 | 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 | 8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银行卡及身份证明 | |
61 | 消防意见书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三项“园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武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三项“园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消防大队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62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教育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958 | |
63 |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教育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958 | |
64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咨询电话027-84942958 | |
65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 咨询电话027-84942958 | |
66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教育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958 | |
67 | 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 |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 去医院检查获得 | |
68 |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 |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县)级以上公安、民政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69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7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卫生行政部门 | 1、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证明;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明;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检测报告;4、身份证;5、照片;6、放射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 |
70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6条、第1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测机器获得 | |
71 | 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通过体检后获得 | |
72 | 营业执照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7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签字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执业资格证、技术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验原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20张床位以上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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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第23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第23条 | 1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体检采样单 | |
75 | 经营场地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第23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第23条 | 1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76 | 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 | 1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通过体检后获得 | |
77 | 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学评价意见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卫健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802 | |
78 | 水质监测合格报告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体检采样单 | |
79 | 医师执业证书、培训证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7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人社部门 |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在申请表上粘贴2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湖北省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 |
80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第24条 | 《护士条例》第24条 | 5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通过体检后获得 | |
81 | 临床实践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第24条 | 《护士条例》第24条 | 5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指定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前培训申请表 | |
82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 | 3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工作所在医疗机构 | 与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聘用合同 | |
83 | 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 | 3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指定医疗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培训告知书 | |
84 | 环保验收合格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网上备案 | |
85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证明,主检医师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以及武汉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通过考试获得 | |
86 | 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体育经营场所设立许可 |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87 | 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 体育经营场所设立许可 |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人社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505 | |
8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资格证书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第32条 | 《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第3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人社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505 | |
89 |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书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1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到具体的街道咨询 | |
90 | 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2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人社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505 | |
91 | 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2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92 |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1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在申请表上粘贴2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湖北省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 |
93 | 质量检验合格证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11条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省广播电视厅 | 咨询电话027-68892451 | |
94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8条 | 《电影管理条例》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95 | 放映设备合格证书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生产厂家 | ||
96 |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意向书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9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98 |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13条 | 《出版管理条例》第13条 | 3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99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13条 | 《出版管理条例》第13条 | 3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00 |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01 | 营业执照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02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03 | 房产权属证书及租赁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0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消防大队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10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备案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106 |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0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消防大队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108 | 环境噪声检测合格文书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检测 | |
109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五、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
110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11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12 | 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13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演出行业协会 | ||
114 | 演出器材设备情况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报单位 | ||
115 | 营业执照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16 |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文化管理部门 | ||
117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文化管理部门 |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五、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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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营业执照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10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19 |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明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120 | 场地证明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21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文化管理部门 |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五、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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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营业执照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23 |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明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124 | 场地证明 | (在非演出场所)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14条、15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25 | 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包括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及数量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40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报单位 | 自行编制 | |
126 | 申请人对于修缮工程所在区域的所有权属证明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27 | 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资质证书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建设部门 | 咨询电话027-84942463 | |
128 |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 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5398670 | |
129 | 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 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及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30 | 业主单位的请示及其上级的批文 | 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及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文化管理部门 | ||
131 | 勘察报告 | 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及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
132 | 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及复审意见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省文物鉴定委员会 | ||
133 | 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工程预算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
134 |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3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136 | 环境噪声检测合格文书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检测后得到 | |
137 | 营业执照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工商部门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138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投资人员的书面声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 | 申请人自行编制 | |
139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1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40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 1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银行进账三联单 | |
141 | 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 | 1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携财务凭证 | |
142 | 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 1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携财务凭证 | |
143 | 土(林)地权属证明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第12条 |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第1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44 | 师资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 |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 | |
145 | 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银行进账三联单 | |
14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 | 5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47 | 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6条 |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6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卫健局 | 咨询电话:027-84942802 | |
148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携财务凭证 | |
149 | 房屋使用权证明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50 |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151 | 房屋使用权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52 | 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消防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601628 | |
153 | 教职人员资格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154 | 验资报告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银行进账三联单 | |
155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56 | 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 | 由各国外交部确定 | |
157 | 在职工作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工作单位 | 由工作单位开具并盖公章。 | |
158 | 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国外履历和归国时间的材料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调取个人档案 | |
159 | 身份认证书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 咨询电话:0755-82991126 | |
160 | 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公证处 | 咨询电话:027-84990880 | |
161 | 归侨证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侨务部门 | 1.出国前注销了户口的,应提交: ①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②国外永久居留证明;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2.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应提交: ①原住在国永久居留证明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3.解放前后回国的归侨,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外居住证明材料,应提交: ①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国外履历和归国时间的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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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98969 | |
163 | 领(收)养证明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 |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拟留);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各4张,小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原件拟留);3.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拟留);4.收养人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查证明(原件拟留);5.填写完备的《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声明》表格(原件拟留);6.收养社会弃婴:公安部门盖章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在报上刊登捡拾弃婴公告(原件拟留);7.收养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拟留)。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拟留);2.送养人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拟留);3.送养人为监护人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拟留);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拟留);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拟留)。 | |
164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核准 |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39条 |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39条 | 3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一、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目录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原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4.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8.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自动售货设备有关信息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9.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新开办企业有此要求。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无此要求,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0.1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出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写明该房屋地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否从事餐饮服务) 10.2经营项目含有餐饮服务的,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1、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凡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特指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用)的商业裙楼的商铺内,小型及以上餐馆类的,申请人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二、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目录及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原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申请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8、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10.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新开办企业有此要求。对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无此要求,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1.1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出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写明该房屋地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否从事餐饮服务); 11.2餐饮服务的,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1、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凡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特指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用)的商业裙楼的商铺内,小型及以上餐馆类的,申请人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
165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 2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66 | 生父母离婚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的初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 |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5.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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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继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的初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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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养父母收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的初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第12条 | 5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 |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拟留);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各4张,小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原件拟留);3.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拟留);4.收养人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查证明(原件拟留);5.填写完备的《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声明》表格(原件拟留);6.收养社会弃婴:公安部门盖章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在报上刊登捡拾弃婴公告(原件拟留); 7.收养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拟留)。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拟留);2.送养人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拟留); 3.送养人为监护人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拟留);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拟留);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拟留)。 | |
16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的初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 10 | 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 持户口本到街道出具 | |
170 |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货物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4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2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2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投入办公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69813593 | |||||||
171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2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2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投入办公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172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56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2、《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73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7条、第54条; 2、《湖北生公路管理团里条例》第19条第二款;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7条、第54条; 2、《湖北生公路管理团里条例》第19条第二款;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
| 3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74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6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6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75 | 营业执照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76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行驶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15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经办人身份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77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修订版)第26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修订版)第二26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69842810 |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69842810 | |||||||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 | |||||||
178 | 产权证明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第33条、第35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3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第33条、第35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3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179 | 营业执照 | 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条、第16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5条、第6条、第8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条、第16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5条、第6条、第8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180 | 建设项目备案 | 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30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30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3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住建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14 | |
181 | 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海事部门 | 咨询电话027-84942288 |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82 | 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4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3至6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6、《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7、《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8、《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9、《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1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22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4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3至6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6、《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7、《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8、《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9、《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1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22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海事部门 | 咨询电话027-84942288 |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83 | 健康证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 | 105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咨询电话027-84942802 | |
184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7]1号)。 |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7]1号) | 5 | 区行政审批局 | 开户银行 | 携身份证到开户行开具 | |
185 | 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 | |
用地预审意见 | |||||||||
186 | 主体资格证明
| 企业登记 | 《公司法》第7条,23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20条、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13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5、11条 《合伙企业法》第14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11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15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年修订) 《市人民政府l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19号) 《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工商规[2015]107号)
| 7000 | 行政审批局 | 编办、民政、公安、审批局等主体资格发放部门 | ||
住所使用证明 |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其他证明部门 | |||||||||
187 |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货物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4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2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2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投入办公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区公安局、交通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188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2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2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投入办公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产权证明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区公安局、交通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84946954 | |||||||
189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2、《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90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湖北生公路管理团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湖北生公路管理团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3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91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6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6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92 | 营业执照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同意函 |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 咨询电话027-83460357 | |||||||
19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行驶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十四条第二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经办人身份证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19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 | 50 | 行政审批局 | 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69842810 |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区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027-69842810 | |||||||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 | |||||||
195 | 产权证明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房管局 | 咨询电话027-69811185 | |
营业执照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196 | 营业执照 | 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93 | |
197 | 建设项目备案 | 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住建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514 | |
198 | 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海事部门 | 咨询电话027-84942288 |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69813482 | |||||||
199 | 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6、《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7、《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8、《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9、《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1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22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6、《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7、《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8、《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9、《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0、《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1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海事部门 | 咨询电话027-84942288 |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区公安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482 | |||||||
200 | 健康证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 | 105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疾控中心 | 咨询电话027-84942802 | |
201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7]1号)。 |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7]1号) | 5 | 区行政审批局 | 开户银行 | 携身份证到开户行开具 | |
202 | 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咨询电话027-69813310 | |
用地预审意见 | |||||||||
203 | 主体资格证明
| 企业登记 | 《公司法》第7条,23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20条、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13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5、11条 《合伙企业法》第14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11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15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9年修订) 《市人民政府l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19号) 《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工商规[2015]107号)
| 7000 | 区行政审批局 | 编办、民政、公安、审批局等主体资格发放部门 | ||
住所使用证明 |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其他证明部门 | |||||||||
204 |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22条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22条 | 100 | 区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606617 | |
205 |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武汉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武汉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10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人社局 | 咨询电话:027-84998670 | |
206 |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证明 |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76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76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咨询电话:027-84908018 | |
207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4条 | 1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08 | 营业执照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
| 6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09 | 营业执照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 1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0 | 营业执照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0条 | 20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2 | 营业执照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条、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条、第22条。
| 6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3 | 营业执照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条、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条、第22条。
| 6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4 | 营业执照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35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35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7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5 | 营业执照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3条。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3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6 | 营业执照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7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7 | 营业执照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5条。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5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8 | 营业执照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19 | 营业执照 | 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3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20 | 营业执照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2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21 | 营业执照 | 燃气工程施工、经营、改动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 5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22 | 营业执照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公安局及工商部门公安局及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 | 100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23 | 营业执照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
| 5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证明。 | |
224 | 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二)、《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二)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二)、《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二) | 300 | 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村、社区 | 携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开具,咨询电话027-84900148 | |
225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继承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继承权公证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继承权公证实施细则》 | 800 | 蔡甸区公证处 | 当事人生前单位、村(社区) | 携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开具,咨询电话027-69605039 | |
226 | 固定场所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0 | 区林业和旅游局 | 所在辖区村委会或街道社区 | 咨询电话:027-69819055 | |
227 | 固定场所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0 | 区林业和旅游局 | 所在辖区村委会或街道社区 | 咨询电话:027-69819055 | |
228 | 死亡证明原件 | 国内遗体外运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20 | 区民政局 | 区级以上卫生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29 | 接收处理遗体接收函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户籍地殡仪馆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0 | 遗体处理通知单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1 | 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殡葬管理条例》、《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 11000 | 区玉笋山殡仪馆 | 卫计委 | 咨询电话:027-88080709 | |
232 | 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 | 办理武汉市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 |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500 | 区玉笋山殡仪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 | 咨询电话:027-88080709 | |
233 | 收入证明 | 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500 | 区民政局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4 | 残疾证 | 特困人员申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 18 | 区民政局 | 区残疾人联合委员会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5 | 低保相关证明 | 低保申请 | 《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800 | 区社会救助中心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6 | 婚姻档案 | 补领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 100 | 区民政局 | 档案局 | 咨询电话:027-69844295 | |
237 | 企业关停证明 | 当地政府取缔关停企业的文件 |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完成2017年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 企业关停证明 | 5 | 区环保局 |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 咨询电话:027-84943749 | |
238 | 婚育证明 |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50-60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
239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全覆盖)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20-30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
240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20-30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
24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50-100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
242 | 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女孩中高考录取奖励政策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10-30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
243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 |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武汉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 1-5 | 街道计生办 | 村居委会 | 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所在村、社区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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