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蔡征补公告[2025]第30号)
|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6-02762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
| 发布机构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土地 | 有 效 性 | 有效 |
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蔡征补公告[2025]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2025年11月3日发布的《国有土地转用预公告》(蔡土告字[2025]第30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据拟转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组织编制了“2025-23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2025-23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蔡甸区人民政府拟转用嵩阳林场土地共计0.5208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防护绿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嵩阳林场国有土地总面积0.5208公顷,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结果详见附件2。
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1.转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蔡甸区IV类1个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76.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5.93648万元、安置补助费23.90472万元,合计39.84120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规定标准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农工,本次用地不涉及农工安置。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土地转用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嵩阳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转用单位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蔡甸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转用单位对土地转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蔡甸区索河街道反映。 (联系人:朱志军,联系电话:027-84960200)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嵩阳林场所在地的单位、现场,并已在蔡甸区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caidian.gov.cn/。
特此公告。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2025年11月3日发布的《国有土地转用预公告》(蔡土告字[2025] 30号),用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转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转用目的
拟用于2025-23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
二、土地转用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涉及我区嵩阳林场,拟用地总面积0.5208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国有。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表》。
四、土地转用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拟转用土地位于蔡甸区IV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农工,本次用地不涉及农工安置。
六、其他
在转用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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