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蔡政复决〔2023〕70号)
|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02 |
|---|---|---|---|
| 第 三 人 | 申 请 人 | ||
| 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吴某某,女。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
第三人:吴某,男。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奓山派出所”)作出的蔡公(奓)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次日予以受理。后依法追加吴某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施害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施害人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执法不规范,不顾事实,不说明理由,不写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吴某某与父亲吴XX均为土生土长的奓山街XX村人。父亲吴XX于2023年X月X日去世,经与奓山街XX村委会联系后举办了葬礼,于2023年X月X日上山安葬在XX村陵园公墓内。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吴某某发现父亲坟墓被人破坏,骨灰盒已被取出,并随意放在他处。申请人吴某某当即报警,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的XX主要负责此事处理。事后查明,此事为第三人吴某所为。第三人吴某表示申请人吴某某的父亲应让出坟位给吴某还在世的母亲用。第三人吴某在拿不出任何坟位权属证明,且不顾申请人吴某某、XX村委会的劝阻,公然挑战法律,挑战传统民俗,私自动手挖掘了申请人吴某某父亲的坟墓。申请人吴某某在此后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及XX村委会讨要说法,一直无果。申请人吴某某2023年8月28日再次主动前往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XX警官给了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面只有一句话:“没有违法事实”。此决定书不顾事实,不说明理由,没写法律依据,这么明显的枉法裁判,申请人吴某某不能接受,应立即纠错,还我公道。无凭无据,私挖他人祖坟,乃天理难容!XX警官解释说,此文书为蔡甸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给出的裁决,他们只是例行公事转交给申请人吴某某,所以此事件到此为止了,如果不服,只能去法院告,与他们无关,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的工作已完结。如此这样结案,此为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未履行法定职责。
2.案件处理不公,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第三人吴某挖掘破坏申请人吴某某父亲的坟墓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65条:故意破坏他人坟墓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人吴某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此案件存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民法典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就不是单纯的民事侵权纠纷,且此案已经立案成为行政案件,那就应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非一句“没有违法事实”来潦草结案。推卸责任,踢皮球,让老百姓去法院告。私挖他人坟墓破坏了我们的民族传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权和死者家属的名誉,此举妨害了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违法行为。第三人吴某此举给我们死者家属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情感上的伤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吴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不顾事实,案件处理不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施害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吴某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蔡公(奓)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3.报警短信截图;4.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警情公开详细信息截图;5.与XX村干部刘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6.XX村陵园实景照片;7.与吴某通话录音整理;8.与吴某短信截图;9.与XX警官通话录音整理;10.与吴某短信聊天截图。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认定该案无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经调查,2023年1月6日申请人吴某某的父亲吴XX去世,X月X日骨灰安葬在奓山街XX陵园一公墓内。2023年春节时,XX村村民吴某到XX陵园为其家人上坟时发现该墓位被申请人吴某某家占用,第三人吴某认为该墓位是村里分配给他们家的,是留给其母亲去世后使用的,便要求申请人吴某某家将骨灰移走。该村干部多次组织双方就移坟一事协商。2023年6月,该村干部将此矛盾纠纷反映给辖区责任区民警XX,民警多次与申请人吴某某及其弟弟沟通做工作,但申请人吴某某及其弟弟认为按照当地风俗死者不能给活人让墓位,不愿让出墓位,并以多种理由进行拖延见面。因协商无果,民警告知第三人吴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据进一步调查,XX陵园公墓系村集体所有,因政府对坟墓整体迁移工作需要,后将XX村坟墓整体搬迁到了XX村陵园公墓。村里对位于公墓进行了统一划分,按小组、按辈分进行了分配,并对每位墓地村民上交200元的管理费后才能有使用权,当时村里证实被申请人吴某某家占用的墓地第三人吴某交了200元的管理费,即村里认可被占的墓地即归第三人吴某家所使用。当时村里分配墓地时通知申请人吴某某家人,但其家人无人到场,故对家族的墓地使用位置不是很清楚。2023年X月X日申请人吴某某的父亲安葬时,村里没有干部上山,所以申请人吴某某家人按照自己想法就将其父亲下葬了。
2023年7月6日,第三人吴某短信通知申请人吴某某,称第二天早上去陵园移坟,其将移坟的情况告知了村干部。7月7日,申请人吴某某发现其父亲坟墓被移后报警,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出警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受理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分别制作了第三人吴某、申请人吴某某及村治保主任刘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收集了移坟时的9段视频、1张图片等证据材料。经调查,第三人吴某移坟的主要原因是疫情过后,其母亲近期身体不好,担心其母亲随时可能出现不好的情况,要为其母亲后事做好准备,村里认可被占墓地是第三人吴某家的,他也想与申请人吴某某家人协商将被占用的墓地位置给空出来,但协商长达半年均无结果。2023年7月7日早上,第三人吴某找了XX村里懂得葬礼风俗的村民周某某,也通知了村干部一起作证(村干部没去),带了铁锹、水泥、纸钱、鞭、红布,按照当地的葬礼风俗,烧了钱纸、放了鞭炮,第三人吴某说了一些尊重死者之类的话,与周某某一起用铁锹打开墓盖、用红布包上骨灰盒,将申请人吴某某父亲的骨灰移到了吴某某家族的墓地位置,第三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现场视频、图片证据。之后,村干部刘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一同上山对其父亲墓地移坟有无破坏情况进行了勘验,经查看并无进行故意破坏、污损其坟墓或者毁坏、丢弃骨灰的相关情况。事后,责任区民警多次组织双方就移坟一事对申请人吴某某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费用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对赔付的金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认定以上事实有第三人吴某的陈述和辩解,申请人吴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2.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对该案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7月7日接到申请人吴某某报警称其父亲坟墓被移,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当日受案,并根据调查情况认为该案中违法嫌疑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经调查第三人吴某并无上述行为,主观上也无破坏动机,遂不构成违法,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蔡公(奓)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3.蔡公(奓)受案字[2023]4XXX号《受案登记表》;4.《到案经过》2份;5.《报案材料》;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吴某某《询问笔录》;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吴某《询问笔录》;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2份;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周某某《询问笔录》;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11.2023年7月7日出警民警现场照片4张;12.吴某《户籍证明》;13.《关于吴某某和吴某移坟的情况说明》;14.奓山街派出所视听资料1份。
第三人称:2023年春节扫墓期间,第三人吴某发现预留给母亲的墓地被人占用了,后了解到是申请人吴某某的父亲的骨灰盒放进去了。第三人吴某打电话给XX村村委会反映此情况,并等到清明节村里来调解此事。申请人吴某某一直推三阻四,就是不回来当面协商处理此事。村委会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吴某某,她也不肯回来。第三人吴某的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卧病在床,随时可能离世。第三人吴某担心母亲离世后没有墓地可用,只得再次打电话申请人吴某某要求她移坟,于是第二天第三人吴某找了村里的老人,买了钱纸、红布、水泥、沙和鞭炮,付了人工费300元,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将申请人吴某某父亲的坟墓移到她家自己的墓地上去了。移坟全程均有录像视频为证,未损坏任何物件。后申请人吴某某向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通知第三人吴某去做笔录,做完后又约定时间去村委会调解,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是她有错在先。望复议机关公平公正处理。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第三人吴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吴某某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XX村陵园内发现其父亲吴XX的坟墓被人移动,遂打电话报警。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对申请人吴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后经调查,第三人吴某移坟的主要原因是疫情过后,其母亲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担心其母亲随时可能离世,要为其母亲后事做好准备,村里认可被占墓地是第三人吴某家的,他想与申请人吴某某家人协商将被占用的墓地位置给空出来,但协商长达半年均无结果。2023年7月7日早上,第三人吴某找了XX村里懂得葬礼风俗的村民周某某,带了铁锹、水泥、纸钱、鞭、红布,按照当地的葬礼风俗,将申请人吴某某父亲的骨灰盒移到了申请人吴某某家族的墓地位置。2023年7月27日上午,XX村村治保干部刘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一同上山对其父亲墓地移坟有无破坏情况进行了查验,经查看并无进行故意破坏、污损其坟墓或者毁坏、丢弃骨灰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8月4日作出案涉《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至此,申请人吴某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XX村陵园为公益性质,墓地未进行编码,村里按小组、辈分为各家确定了相对固定的墓地位置。XX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7月8日公示的《双丰村陵园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依法依规殡葬,丧户先到村委会登记,由管理人员合理安排墓位。”第二条规定:“服从管理,做到有组织安葬。依法保护陵园和坟墓,凡不听安排、霸占坟墓、改建坟墓、毁坟、盗墓者,均追究相关责任。”XX村村民委会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关于吴某某和吴某移坟的情况说明》,载明:“吴某某家里迁祖坟的时候,她家里没有一个人到现场……此次打电话他没有向刘某某咨询她父亲埋入的具体位置……2023年7月吴某在没有通知村里情况下请了一个师傅,而且全程录像,墓地所有物品完好无损……”
本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具有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据此,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具有作出案涉《决定书》的法定职权,系适格的执法主体。
2.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奓山街派出所在作出案涉《决定书》前,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案涉《决定书》,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于2023年7月7日受理申请人吴某某的报案,履行了询问、证据调取等程序,于8月4日对经过调查确认没有违法事实的行政案件作出案涉《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程序合法。申请人吴某某主张撤销案涉《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奓山派出所重新对第三人吴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申请人吴某某道歉、赔偿损失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复议期间提供的视频不能证明第三人吴某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作出的蔡公(奓)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作出的蔡公(奓)行终止决字〔2023〕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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