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失业补助金申请指南

2020-07-13 09:00 蔡甸区人社局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0-878606 发布日期 2020-07-13
发布机构 蔡甸区人社局 文  号 无文号
分   类 社会保障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

申请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保险缴至3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被单位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形)

补助标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350×80%=1080元/月)确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1350×50%=675元/月)确定

领取期限: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

申请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仅限此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申请)

申请方式:蔡甸区政务中心71号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发放方式:申请人需提供本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每月15日前办理申领手续的当月发放;16日以后申领的次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每月30日前后发放至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相关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失业补助金: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社保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法律责任:失业人员隐瞒停发规定情形领取了失业补助金等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部门信息反馈进行追索并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8494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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