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48370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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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补贴项目名称 | 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 | 1880元/月 |
申报条件 | (1)具有本地区户籍(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3)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 | 申报流程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民政局)——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补贴发放时间及频次 | 按月发放,每月15日前 | 补贴政策文件 | 《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民政【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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