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48368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临时救助政策
一、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医疗、康复、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
2.经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急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原则上分为三档: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倍。
三、政策文件
1.《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武民政〔2026〕14号)
2.《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6〕15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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