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及《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等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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