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2月1日)

2022-12-01 17:18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农产品)信息中,涉及我区1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20批次食品(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雄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素牛肉(香辣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6-08)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WXX 0001S- 2021《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8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生产的风味素牛肉(香辣味) 过氧化值项目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为原料不合格。该公司针对上述原因,加大了原料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措施。

二、武汉市蔡甸区怡星美食店经营的“极品冰鲍刺身”、“法罗三文鱼刺身” (生产日期均为 2022-08-25)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4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营的“极品冰鲍刺身”、“法罗三文鱼刺身” 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加工使用的餐用具消毒不合格所致。该店针对上述原因,采取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强化凉菜间专用餐用具的消毒控制等措施。

三、武汉市蔡甸区和润家超市经营的秋摘幼芽紫菜(生产日期:2022-07-01)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干重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报告的查验。

四、武汉夏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太子鸡精调味料(规格型号:900 克/袋, 生产日期:2022-07-28)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公司生产与其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8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生产的黄太子鸡精调味料经抽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加工过程中原料搅拌不均匀造成。该公司针对上述原因,对搅拌定时器进行了更换,对操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五、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蔡甸购物广场经营的青梗芹菜(购进日期 2022-09-01)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六、武汉市蔡甸区东方综合市场周利霞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 2022-09-1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已退出市场未再经营,且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七、武汉市蔡甸区东方综合市场刘娟娟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 2022-09-1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已退出市场未再经营,且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八、 武汉市蔡甸区渔夫家谣餐厅(杜良宜)经营的基围虾蘸料(自制)(加工日期 2022-10-17)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于2022年11月17日注销营业执照,现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九、武汉市蔡甸区姚永千蔬菜经营部(姚永千)经营的青豇豆(购进日期 2022-09-21)、红椒(购进日期 2022-09-21)

(一)1、青豇豆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克百威,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红椒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于2022年11月24日注销营业执照,现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十、武汉市蔡甸区东方综合市场 纪江经营的红椒(购进日期2022-09-1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于2022年11月24日注销营业执照,现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十一、武汉市蔡甸区东方综合市场 王艳经营的青豇豆(购进日期 2022-09-16)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于2022年11月23日注销营业执照,现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十二、蔡甸区永焱蔬菜经营部(张秀华)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 2022-09-19)、生姜(购进日期 2022-09-19)

(一)1、白豇豆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倍硫磷,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生姜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于2022年11月23日注销营业执照,现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中止调查。

十三、武汉市蔡甸区王娟超市经营的广式月饼三批次(哈密瓜味、草莓味、豆沙味) (生产日期均为:2022-07-11)及香菇豆干两批次(牛汁味、五香味)(生产日期均为:2022-06-20)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广式月饼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香菇豆干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十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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