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武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和机构改革实际,需对《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蔡政规〔2019〕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该文件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由区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总规模,提出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提出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修改为“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本《办法》条款表述“区发改委(粮食局)”修改为“区发改局”。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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