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2-16997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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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蔡甸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权力编码 | 1-1 | ||
权力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实施主体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法定) | ||
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定方案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蔡政办[2010]41号) 区环保局主要职责: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区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武汉市环保规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建成后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 ||
许可期限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为6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和1个工作日(入园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3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 | ||
需提交的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符合编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原件一式四份) 3.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承诺书(原件一式四份) |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综合审批科 027-69600329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