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2020-03-18 11:35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2-13693 发布日期 2020-03-18
发布机构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 文  号 蔡卫[2020]8号
分   类 卫生 有 效 性 有效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卫生计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个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18日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稽查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 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 性 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局法监科统一提供,并复 制留存。

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建立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执法稽查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执法稽查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 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科室和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本局法监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监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法监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监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法监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监科进行审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本局法监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监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 用职 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局法监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任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蔡甸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卫生健康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蔡甸区卫生健康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卫生健康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区政府网站公示,逐步实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向省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广播、电视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监科牵头,组织局相关科室、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按照《蔡甸区卫生健康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全面、准确梳理卫生健康局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局法监科负责编制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法监科负责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按照《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卫生健康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卫生健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