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1-11 18:0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1-72875 发布日期 2021-11-11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蔡政办〔2021〕10号
分   类 政务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蔡甸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甸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蔡甸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蔡甸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蔡甸区建筑垮塌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1


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植物疫情对农业、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和《武汉市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武政规〔201728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蔡甸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动植物疫情(级)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乡(开发区)在区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植物疫情,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时,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街道乡(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植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和区应急办主任兼任,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负责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督促各街道乡(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保障人员、经费及时到位。

2.2 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区直有关单位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区外舆情,及时宣传动植物防疫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灾害和自我防护能力。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人员、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高效送达;负责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管,禁止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货运车辆运输无检疫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协调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境外动植物疫情等信息,遇重大动植物疫情及时向指挥部通报;参与制订动植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整理突发动植物疫情有关信息,送区委宣传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燃料、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农药、汽油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编制扑疫资金预算,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制订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置方案;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预案或者技术方案;对疫点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护、医学观察和人标本的采集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以食用为目的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肉鸽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依法予以没收;协助区爱卫办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消灭卫生死角。

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通讯畅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监测工作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拨付疫区扑杀畜禽和焚烧农作物的补助资金;对应急处理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合理补偿;制定疫情期、恢复期农业和畜牧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管;查处、打击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适时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做好全区尤其是突发动植物疫情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突发动植物疫情时,及时关闭疫点周边经营易感染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督促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零售市场、花鸟市场做好消毒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每日向指挥部报告动植物市场交易情况,并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向指挥部报告监督情况。负责在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控期间监督以畜禽为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查验产品原料及相关证明;督促企业做好加工场区消毒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植物焚烧等工作;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储备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制度。

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饲养、培植的观赏动植物的疫情监测、防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并提出预警信息;协助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林地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全面负责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竞技类动物的监管工作,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工作,对竞技类动物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各街道乡(开发区)及职责

各街道乡(开发区)参照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模式和职责分工,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工作。

3  动植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植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街两级农业(林业)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植物检疫机构;各街道乡(开发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专职动物、植物检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区、街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对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必要时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家进一步确诊,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

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区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同时,要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市植物检疫机构。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染疫、疑似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和来源,同群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免疫、检疫情况;

3)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对易感染人群采取的防控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3.4 病料采集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调查时采集病料,采集人应当遵守相关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3.5 疫情确认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后,符合突发动植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对于疑似病例或者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应当将采集病料送省动植物疫病诊断机构检测,由省农业部门认定。

省动植物疫病诊断机构难以确诊的,应当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最终确诊结果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3.6 先期处置

动植物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作出封锁疫区的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等措施。

发生动植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对发病区域内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植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的街道乡(开发区)接到疫情通报后,应根据其他街道乡(开发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对本街道乡(开发区)造成的影响、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植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的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疫情发生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4.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3.1 一般突发动植物疫情(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植物疫情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本辖区的疫情处置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划定受威胁区;依法设置临时动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堵截疫源;限制或停止动植物及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植物;封锁被动植物疫源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等;组织各街道乡(开发区)以及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动植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突发动植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划定疫区(点)、受威胁区的意见;组织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植物防疫知识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植物检疫机构:一般突发动植物疫情确认后,迅速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分析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疫病诊断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3.2 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和较大(级)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植物疫情、重大突发动植物疫情和较大突发动植物疫情确认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启动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一般突发动植物疫情(IV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对措施的强度和适用范围。

4.3.3 非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各街道乡(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督检查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植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照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等的检疫监督工作;

按照规定做好本区域内易感染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

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响应终止

1)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执行。

2)突发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植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较大突发植物疫情(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一般突发植物疫情(IV级)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同时进入农业植物疫情跟踪监测期(2年)。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植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对突发动植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5.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截留、挪用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侵占、挪用应急物资,拒绝、阻碍疫情监测,发病或者死亡瞒情不报,擅自采集病料,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动植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者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传播,其牲畜、农作物或者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动植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动植物疫病的特点,对疫区(点)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植物,恢复农业和畜牧业生产。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蔡政办〔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动植物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动植物疫情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植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一、动物疫情类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含10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含20个)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含10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5个以上(含5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

2. 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含5个)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

3. 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者扩散趋势。

6. 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含2个)市(州)发生疫情;在1个省(区、市)内有5个以上(含5个)、20个以下(不含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含5个)、10个以下(不含10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不含10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含2个)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 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含20个)县(市、区)或者在1个省(区、市)内有1/2以上的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含30个)。

4.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者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 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含3个)市(州);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 其他严重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含3个)。

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5个)。

3.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

4.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含5个)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引发人感染病例。

5. 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 其他较重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 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植物疫情类

(一)特别重大突发植物疫情(I级)

发现从国外传入武汉市的国内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二)重大突发植物疫情(级)

全市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三)较大突发植物疫情(级)

全市虽有零星发生或者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区,10个以下(含10个)的街道(乡镇)暴发危害;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疫情的。

(四)一般突发植物疫情(级)

全市虽有零星发生或者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含2个)的区,10个以上(不含10个)的街道(乡镇)暴发危害;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疫情的。


蔡甸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武汉市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下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因人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食品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其他人身伤害或者可能引起潜在人身伤害的;

4)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药品引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

5)我区周边地区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者已经波及我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6)其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 事件分级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2)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指挥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和各街道乡(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街道乡(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突发事件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报区指挥部同意后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5)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的监测、研判,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应对处置相关舆情。

区委外办:参与涉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参与涉港澳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境内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负责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企业落实生产制造和生产储备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安全责任,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协助相关食品药品生产制造中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开展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污染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房屋市政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调查处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地的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的监管,配合由其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客货运输保障,确保全区食品应急运输车辆调用,协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问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主要生活必需品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A级旅游景区(点)等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康复,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零售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产地环境、粮食产品和饮用水及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评估性检验等任务。

各街道乡(开发区)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和影响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依法调查和处理。

2.4 工作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有关工作小组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区指挥部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区科技和经信、商务等部门统筹调度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保证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协调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实施相关检测评估,做出调查结论。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设置有保障条件的急救场所,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伤亡情况、救护处理等信息。

3)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事发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和纪检机关,负责调查事件原因和责任,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及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监督各街道乡(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并做好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的街道乡(开发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5 技术机构

区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相关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涉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相关调查报告。

3  监测、预警与评估

3.1 监测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测,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药品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 预警

区食品药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发布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或者指导信息。

1)预警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注,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发布。四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机关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警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警报内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 事件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综合协调组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值守和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者投诉举报。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分析评估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发展趋势,初步研判事件级别,并边处置、边报告。必要时,在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境外涉及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

4.1.1 报告主体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4.1.2 报告时限

1)对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2)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3)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每日早、中、晚各报告一次事件进展信息,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对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意见,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对区人民政府要求按时核实的信息,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4.1.3 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4.1.4 报送标准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①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街道乡(开发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①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例以上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②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2人以上;

③短期内2个以上街道乡(开发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1.5 分步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续报进展情况。续报进展情况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②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③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

④已采取的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人员救治进展情况;

②可疑食品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等;

③事件发展趋势;

④已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6 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者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当确保信息核实无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涉密信息的报告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以《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34)形式报送。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以《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格式详见附件5)形式报送。

4.2 信息通报

区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通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或者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议等。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或者更高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武汉市蔡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进行救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政府及部门的先期处置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①事发地的政府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②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⑤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⑥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5.2.2 指挥协调

需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有关街道乡(开发区)及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尚未启动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置要求;责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督导。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者由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区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衍生其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5.2.3 应急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应当针对事件类别、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危害:

1)组织和抢救受害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害范围。

3)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供给。

5)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者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药品工具及用具,待相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药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依法从严查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相邻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1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3 检测分析评估

区指挥部指定(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控制,事件中伤害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控制,同时对食品药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时终止响应。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和回应社会舆情。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区指挥部及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整改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食品药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3 奖惩

6.3.1 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6.3.2 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或者事件应急处置不力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总结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及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保事发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明确定点医院和应急救援队伍。

7.2 人力保障

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环节易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4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对事件应急处置急需的资金,政府要统筹安排。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5 技术保障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  预防和应急准备

8.1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公众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识,增强公众防范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应急能力。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8.2 演习演练

区指挥部统筹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者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乡(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或者修订本辖区、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预案中所述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按此预案参照执行。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蔡甸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蔡政办〔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级  别

标  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

级响应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级  别

标  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

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的人数在10人以上;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重大药品

安全突发

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药品

安全突发

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城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

2)短期内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药品

安全突发

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有2人;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3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初报)

涉及类别(✔)

( )食品 ( )药品( )医疗器械 ( )保健食品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事件

年    月    日    时

初判等级(✔)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 告 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    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大(Ⅰ级)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报告单位


续报时间


报 告 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    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5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    期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标题)

(正文)


主送:武汉市人民政府         抄报: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蔡甸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强各单位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省、市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及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信息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社会管理组、交通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

各街道乡(开发区)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应急专业委员会在市级应急机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区一般级别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应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审核应急资金支付范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幼儿园(托幼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动、植物疫病的防治。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侨办)负责在蔡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重大涉外疫情的协调处理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区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检验、诊断技术的应急科研攻关等。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食品及食品原料进出口的管理工作,组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紧缺物资的进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及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

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作为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的管理和控制,严防疾病通过旅游扩散与蔓延,协助做好国内外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等,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2.3 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街道乡(开发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院前急救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收集辖区内急救信息,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伤员应急救护与转运。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4)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主要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参与急性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本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街道乡(开发区)卫生院按照区卫生健康局的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3.2 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本区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的建议,向本区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区直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健康局,经初步核实后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立即组织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其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和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健康局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如果事发地位于辖区之外,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划定控制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发布信息,开展健康宣教,做好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防控指挥部指定的机构移交。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开展群防群治:各地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关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领域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区疾控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实验室检测:区疾控中心配合市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必需的标本,与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开展平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关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领域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的卫生监督。

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2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殉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努力构建疫情监测多点触发预警长效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监督体系

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区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附则

8.1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蔡政办〔200780号)同时废止。


蔡甸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街道乡(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及负担政府性债务的区直部门,人民银行蔡甸支行、湖北银监局蔡甸办事处等金融监管单位以及区城投集团、区生态集团、区经开投公司、区中法投公司、区国资公司等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成员单位。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方案。

2.2.2 区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筛选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内的专项债支持项目,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评估全区投资计划和项目,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统筹策划政策投资项目,按“以收定支”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区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区国资局负责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

2.2.7 人民银行蔡甸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

2.2.8 省银保监局蔡甸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9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定期报送风险预警报告,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区级债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区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级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一旦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4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中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的划分,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分为Ι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等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以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我区Ι级(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认定和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区政府、各街道乡(开发区)。

3.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区有2个街道、乡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区有2个街道、乡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较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区、街道乡(开发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要求,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债务风险事件发生时,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在其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之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压则压的原则,大力压减各类项目支出需求,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4.1.2 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指导相关区级债务单位或街道乡(开发区)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及市人民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3 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级、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政府应当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制订或者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订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者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政策支出,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政府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信息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者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级债务单位和街道乡(开发区)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者审计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2)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蔡政规〔20175号)同时废止。


蔡甸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重点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粮油、肉类、蔬菜、蛋品、奶、食糖、食盐、方便食品、速食食品安全应急商品的储备保供工作和口罩、消毒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商务局局长和区安委会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大队及各街乡(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张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执行区人民政府决定,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调度。

4.负责组织协调各街道乡(开发区)、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发生区域和单位提供支持和援助。

5.落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及时传达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示,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收集、整理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提出预案启动和终止建议。

4.负责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督促区内各大型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及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情况。

6.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突发事件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有关工作;负责联系市局协调冻猪肉、清真牛肉、食糖等市级重要副食品的调度工作;负责重点商超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监测工作;负责协调生活物资运输车辆含冷链车辆通行;负责组织电商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督促开展餐饮市场供应;负责做好商超及加油站疫情防控及督查工作;督促重点商超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周转储备和保供稳价工作;配合做好成品大米和食用油的储备和调度工作;配合做好蔬菜、水产品、鸡蛋、猪肉、禽肉、应季水果的储备和调度工作;配合做好食盐、方便面及速冻食品的储备和调度工作;负责协调中石化、中石油及民营加油站对成品油市场的保供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大米、面粉、食用油的储备和调度工作;组织粮食加工企业恢复生产,提高生产加工能力,保障我区成品粮及食用油市场需求;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

科技和经信局:负责食盐的储备和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方便食品(方便面)、速冻食品相关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和增加企业储备规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蔬菜、水产品、鸡蛋、猪肉、禽肉、应季水果的生产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落实生猪养殖企业和生猪屠宰企业恢复生产支持政策,保障冷鲜肉市场供应链;负责增加本地菜供应。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农贸市场、餐饮店和商超等经营场所的商品质量、价格等监督管理,加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执法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区交通大队:负责做好对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和交通服务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周边、居民小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占道经营活禽、饲养活禽的行为。

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因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生活必需品下架、封存等应急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大型商超及保供企业经营秩序,防止哄抢等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市场供应和市场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

(四)各街道乡(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及成品油供应紧张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临时露天小型市场设置和管理,按照“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体系。

    三、分级标准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蛋品、蔬菜、食盐、食糖、瓶装饮用水、方便面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重大市场异常波动和较大市场异常波动两级。重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全市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较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区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库存量低于10天供应量或者个别油品出现断档脱销,且没有后续补充资源。

    成品油供应紧张分为预警状态和紧急状态。成品油库存量低于10天供应量时,进入成品油供应预警状态;成品油库存量低于7天供应量或者个别油品出现断档脱销,且没有后续补充资源时,进入成品油供应紧急状态。

四、预警应对

(一)预警信息报告

1.大型商贸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和重要商品储备企业等单位发现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足或者成品油供应紧张情况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商务局报告。

2.区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确认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张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应急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街道乡(开发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工作: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受理和报送相关信息。

    2.评估市场波动、市场供应情况。

    3.通知有关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做好投放准备工作,同时核实、汇总应急商品数据相关信息,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准备。

    4.跟踪了解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发展情况或者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

    5.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二级应急响应

    生活必需品产生较大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街道乡(开发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区指挥部对事发地区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2.一级应急响应

    生活必需品产生重大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进入紧急状态后,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提出启动全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区商务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或成品油日监测报告制度,随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的发展动态。

    区指挥部下达指令,相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或成品油的生产、运输,维护好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发生地区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关于应急生活必需品或成品油调度工作。

    (二)紧急措施

    1.发布信息。针对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异常波动,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2.企业供应链采购。当发生生活必需品较大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骨干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3.区域间调剂。当发生生活必需品重大市场异常波动时,立即组织有关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动用储备。当发生生活必需品重大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申请动用生活必需品储备,适时将生活必需品储备投放我区市场。

    5.下架封存。在全区范围内出现因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生活必需品下架、封存等应急处置的。商品流通经营者在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下架或封存商品交易,采取下架、封存、通知、回收等必要合理处置措施,依法提供必要信息,并上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6.建立临时商业供应网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供应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

    (三)应急响应终止

    当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张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供应秩序恢复正常,价格基本稳定时,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就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或成品油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作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调运、投放应急生活必需品产生的费用,以及使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指挥部负责对生活必需品重大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急状态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区指挥部负责对生活必需品较大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预警状态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市场异常波动的事实;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应对措施的评估;各种必要的附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验、教训和建议。

    七、监督管理

    区指挥部对区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或成品油供应紧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八、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有效期限为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


蔡甸区建筑垮塌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房屋建筑垮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以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蔡甸区建筑垮塌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使用过程中引发(或者即将引发)的建筑垮塌事故。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主动配合、密切协同的原则,全力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故处置工作。

2. 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按照属地管理、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建筑垮塌事故的联动机制,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按照蔡甸区建筑垮塌抢险救援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本辖区的建筑垮塌处置工作,就近协调力量,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

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房屋建筑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房屋建筑垮塌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蔡甸区建筑垮塌抢险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建筑垮塌事故的应急指挥和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

1. 指挥部机构

应急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乡(开发区)。

当发生建筑垮塌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系统,指挥部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单位人员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专家技术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舆情指导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九个工作组。

2.  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垮塌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指挥、部署、实施和督查;贯彻执行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协调救援和善后处理;责令有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的紧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负责建筑倒塌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传达救援应急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值班电话为:69606669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对建筑垮塌事故救援现场实施警戒、安全保卫,组织人员疏散和撤离危险现场,调度运输车辆,实施现场交通管制,指挥疏导车辆,维护交通秩序,抢险救灾,危险品转移、保护等工作。

3)专家技术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事故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区消防大队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工作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

6)后勤保障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有效运转;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于事故发生地就近调配车辆,及时运送抢险和疏散人员;区公安分局交管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舆情指导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组成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区民政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理建筑垮塌善后事宜;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垮塌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建筑垮塌风险和隐患。对建筑垮塌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属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监测预警

1. 监测。根据建筑垮塌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强、易引发次生灾害、救援难度大、时间长等特点。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加强属地建筑垮塌风险点、危险源的辨识、监测、分析,督促建筑权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2. 预警。当建筑垮塌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委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区应急委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委办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批准,报市应急委办。

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事件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乡(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区应急委办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报请区应急委研判;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街道乡(开发区)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发生在垂直管理行业领域的,由市垂直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支援或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

按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筑垮塌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等四级,本预案适用以下三级,一般安全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可参照本预案实施(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指挥协调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接警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领导同志报告;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迅速确定事故的性质、类别与等级;当事故显示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特征后,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长和有关副指挥长报告。同时,向担负专业处置任务的应急工作组下达集结待命的指令;根据应急指挥长指令,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支援,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危险品转移、保护等保卫、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组人员在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投入抢险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指挥长指令和事故现场情况施救;应急状态终止;处置本辖区内建筑垮塌事故,必要时可请市级专业应急委员会支援。

5. 处置措施

在发生建筑垮塌事故后,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街道区域应急救援组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封锁周围危险区域,疏散危险区域内非救援人员,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4)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5)建筑垮塌造成燃气、供水、供电、电信等地下设施受损,立即调派专业抢险人员处置,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组织专家对垮塌处进行分析,制订详细的处置方案。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8)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 社会动员

各街道乡(开发区)应当指导组织事发地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居(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建筑垮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武汉市相关规定以及蔡甸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工作小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委办。区应急委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舆情指导组的组织、协调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确定新闻发言人或媒体接待人,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里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8.  应急结束

建筑垮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四)后期工作

1. 善后处理

根据建筑垮塌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建筑垮塌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  恢复重建

建筑垮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恢复计划,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3.  调查评估

建筑垮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四、支持保障

(一)应急资源调查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二)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建筑垮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建筑垮塌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附则

(一)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

(二)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预案评估和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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