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6月17日)

2022-06-17 15:15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超市共8批次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蔡甸区舒希航副食超市经营的香蕉、生姜(购进日期均为2022-03-15)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不合格批次香蕉、生姜已全部销售,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武汉市蔡甸区众帮生鲜超市经营的青椒、黄豆芽(购进日期均为2022-03-14)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不合格批次青椒、黄豆芽已全部销售,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武汉市蔡甸区和润家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3-12)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不合格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四、武汉市蔡甸区王娟超市经营的生姜、韭菜(购进日期均为2022-03-16)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不合格批次生姜、韭菜已全部销售,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五、武汉福达仓储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3-13)

(一)抽检基本情况: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已全部销售,该超市提供了供货方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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