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8月12日)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餐具)信息,涉及我区14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17批次食品(农产品、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蔡甸区乡水人家使用的餐具1批次(饭勺)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餐具消毒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以及没有合理安排餐具消毒时间造成。对此,该单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和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2、合理安排洗消时间。
二、武汉永兴春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豌豆”(生产日期:2022-04-11)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该公司于2022年元月已搬离原注册登记地址,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我局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同时终止调查。
三、湖北善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黄陂肉丸(规格240g/盒、生产日期2022-05-25)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6179.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湖北善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为物料进入通道的“三防”措施不严,工作人员消毒未落实,车间环境温度控制未达到要求。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1.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管控车间人员防护措施。2、加强物料出入通道防蝇措施。3、落实加工车间、食品生产设备、用具的清洗消毒。
四、武汉市蔡甸区秦园餐饮店使用的餐具1批次(长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造成。对此,该单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五、武汉市蔡甸区罗朝柒小吃店使用的餐具1批次(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造成。对此,该单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六、蔡甸区鱼王盛宴餐饮店使用的餐具2批次(不锈钢饭勺、八角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该单位查找原因,造成该餐具不合格的原因如下:1、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餐具消毒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2、没有合理安排餐具消毒时间。
(四)该单位针对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1、加强员工培训和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2、合理安排洗消时间及完善餐具保洁设施。
七、蔡甸区甲圣餐饮店使用的餐具3批次(长方形盘、小圆盘、梅花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餐饮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餐具不合格主要原因为餐具清洗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来清洗消毒餐具造成。对此,该单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2、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大对餐具洗消情况的督查力度。
八、武汉市蔡甸区何学俏邻居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4-26)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九、武汉市蔡甸区刘均平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04-25)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调查期间,该超市注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终止调查。
十、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武汉蔡甸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4-27)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十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蔡甸奓山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04-24)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十二、武汉市蔡甸区富盟奓山连锁店经营的黄颡鱼(购进日期:2022-04-25)、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2-04-24)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颡鱼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产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十三、武汉至尚云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4-24)
(一)抽检基本情况: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索证索票措施,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对购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
十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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