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张湾街柏林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46406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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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蔡甸区张湾街柏林集镇BL01编制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
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结合武汉城乡规划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第二条 主要内容
本导则对本编制单元的用地主导性质,永久基本农田、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三线一路”等“空间管制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五线”,以及公共设施、综合管线等进行规划控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对本编制单元的建设强度、建筑高度等进行引导,作为下层次规划编制的指导依据。
第三条 管控方式
本导则“空间管制线”“五线”以及公共设施等采取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
第四条 编制依据
本导则的编制依据是《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版)、《武汉市蔡甸区分区规划(2018-2035年)》等。
第五条 修改程序
对依法批准的本导则进行修改或调整,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章 规划范围及主导功能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编制单元北至树藩大街,西南至成功大道,东至规划七路,总用地面积102.25公顷。
第七条 主导功能
本编制单元承担的主导功能为居住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规定
本编制单元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在《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版)中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沿用其性质。其他用地主导性质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新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实施指南(试行)》执行。一般地块可兼容、禁止兼容的内容按照《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执行。对特殊地块兼容性控制有明确要求时,应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章 空间管制要求
第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
本编制单元控制永久基本农田0.4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采取实线控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
本编制单元不涉及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一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
本编制单元不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十二条 “三线一路”
本编制单元不涉及“三线一路”。
第十三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本编制单元涉及《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版)中控制的有条件建设区33.44公顷,需严格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为建设用地后,按规划用地性质执行。
第四章 “五线”控制
第十四条 “红线”控制
本编制单元的“红线”为城市道路控制线。城市道路按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体系进行控制。
主干路、次干路采取实线控制,支路采取虚线控制。主干路、次干路具体控制要求见下表:
道路名称 | 级别 | 控制宽度(米) | 控制类型 | 备注 |
蔡甸大街 | 主干路 | 50 | 实线控制 | 规划 |
成功大道 | 主干路 | 30 | 实线控制 | 规划 |
树藩大街 | 次干路 | 25 | 实线控制 | 规划 |
规划六路 | 次干路 | 30 | 实线控制 | 规划 |
规划七路 | 次干路 | 30-40 | 实线控制 | 规划 |
第十五条 “绿线”控制
本编制单元的“绿线”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控制线。绿虚线为近期难以实施,控制在远期城市改造过程中实施的绿地,采取虚线控制。
公园绿地总面积为2.24公顷,均为社区级公园绿地,采取虚线控制。
防护绿地主要沿淮武线燃气走廊、排水走廊等市政设施廊道,和沿蔡甸大街、树藩大街、规划六路等道路进行控制。淮武线燃气走廊内的防护绿地采取实线控制,其余防护绿地采取虚线控制。
第十六条 “紫线”控制
本编制单元不涉及“紫线”控制。
第十七条 “蓝线”控制
本编制单元不涉及“蓝线”控制。
第十八条 “黄线”控制
本编制单元的“黄线”为城市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线。
轨道交通4号线控制线采取虚线控制。
高压电力走廊、燃气走廊、排水走廊等市政管线控制走廊均采取虚线控制,走廊控制宽度依据设施相关保护规定执行。规划高压电力走廊控制宽度为30米;淮武线燃气走廊控制宽度为100米;现状排水走廊控制宽度为35米。
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供电等各类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均采取实线控制。本编制单元规划轨道交通车场1处,用地面积为29.19公顷;公交首末站1处,用地面积为0.30公顷;加油加气站1处,用地面积为0.30公顷;给水泵站1处,用地面积0.25公顷;变电站1处,用地面积0.75公顷。
独立公共停车场采取虚线控制,结合开发公共停车场采取指标控制。本编制单元规划独立公共停车场1处,用地面积为0.15公顷;结合开发公共停车场1处,控制泊位不少于100个。
第五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第十九条 设施等级及控制方式
本编制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街道级、社区级的二级体系进行控制。
本编制单元街道级公共设施控制6处,采取虚线控制。其中,行政办公设施1处,用地面积1.01公顷;文化设施1处,用地面积0.39公顷;体育设施1处,用地面积0.45公顷;医疗设施1处,用地面积1.86公顷;养老设施1处,用地面积0.40公顷。标准菜市场1处,控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采取指标控制。
中小学教育设施采取实线控制。规划控制小学1处,用地面积2.61公顷。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 建设强度和密度
本编制单元建设强度和建筑密度参照《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核定。其中,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强度控制为强度三区。
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
本编制单元建筑高度须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具体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论证后确定。其中,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
第七章 综合管线控制
第二十二条 敷设原则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注重多方协调,避让不利条件,提倡沿路布置,保持合理间距。
第二十三条 管线控制要求
工程管线综合布置应与道路规划、竖向规划协调进行,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工程管线敷设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滑坡危险地带、洪峰口等不利地带。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之间水平距离、最小覆土深度、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地名、设施名称情况说明
本导则中,未经强制性程序批准的各类地名,道路和市政设施名称,均为规划暂用名。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说明
本导则由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1.“五线”控制
“五线”控制包括对红线、绿线、紫线、蓝线及黄线的控制。其中:
红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主要城市支路和集散广场的控制线。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级(包括市级、区级、专类)公园绿地、社区级公园绿地、绿化广场控制线;生态公园控制线;城市防护绿地控制线;生产绿地控制线;近期难以实施,控制在远期城市改造过程中实施的绿地控制线。
紫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湖泊水体(参见《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中保护目录)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实线控制
实行实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的位置、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原则上不得更改,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
3.虚线控制
实行虚线控制的规划内容,其地块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不得作出更改,地块的位置和边界可以在编制单元内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
4.点位控制
实行点位控制的规划内容,其设施主要与其他类型用地复合利用,设施要求等不得作出更改,设施位置在编制单元内根据具体方案深化确定。
5.指标控制
实行指标控制的规划内容,其控制要求采用指标予以界定,控制指标不得改变,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则可以通过下位规划落实。
6.永久基本农田
文本中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版)中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7.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
文本中所称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按照《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基本生态控制线
文本中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应严格遵循《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9.“三线一路”
文本中所称“三线一路”为《武汉市新城区部分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中所划定湖泊的蓝线、绿线、灰线和环湖道路。
10.有条件建设区
文本中所称有条件建设区是指《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版)中所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该范围内土地建设利用需严格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配套管理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新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实施指南(试行)》;
(2)《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4)《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
(5)《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6)《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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