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惠民惠农资金项目 | 资金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报条件 | 申报流程 | 发放时间及频次 (按月、季、年等) | 补贴制度文件 |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05元/月 | 一、对象界定: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申报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二是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三是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四是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 个人申请→区级初审→指定医院体检→市级审批→资金发放 |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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